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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 | 第一次离婚诉讼真的只是“走流程”这么简单?

来源:申茵、潘晶律师团  发布时间:2019-12-14 17:16  浏览次数:206

【案件咨询】
  朱小姐来电咨询:律师,您好。我想离婚,但是我丈夫坚决不同意,现在我想起诉要求离婚,但我听说第一次诉讼离婚的,如果对方不同意离婚,法院一般是不能判离的?需等一审判决生效半年后第二次起诉离婚才可判离,那我第一次起诉是不是就是简单走个流程?并不涉及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权的问题。

  【律师分析】
  “第一次诉讼离婚判离可能性低”是诸多当事人的认知,主要是因为相关法律规定虽对判离的标准作出了规定,但司法实践中仍依赖于法官的自由心证来判断夫妻感情是否完全破裂、是否符合离婚条件、夫妻感情有无修复可能等等,故很多当事人会认为离婚诉讼存在阻碍及不可能控因素,也不乏当事人产生“第一次离婚诉讼仅是走流程”的错误想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另外,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并实施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针对前述规定对判断夫妻感情破裂一共列举规定了十三种具体情形及一项兜底规定,这对法官判断具有明确的指导意义。但正如朱小姐所担心的一样,诸多离婚案件在实际判决中,即使一方可举证证明存在前述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的,在对方坚决不要求离婚、认为双方感情还未破裂、并承诺将努力修复夫妻感情时,法院一般会判决不准离婚,这无疑让更多当事人产生“第一次离婚难”的认知,那第一次离婚诉讼真的毫无意义吗?笔者纵观团队多年专办婚姻家事案件的执业经验来看,第一次离婚诉讼绝不是简单的走流程,第二次离婚诉讼也不是绝对判离。因为一旦双方启动离婚诉讼程序,即意味着双方需要“对簿公堂”,不管对方出于何种目的不愿离婚,其都会因此警觉,对夫妻财产、子女抚养等一审中看似无需解决的问题逐一防备,例如:转移名下财产、收集原告财产信息、收集抚养权方面证据等等,而这些准备均会对第二次离婚诉讼造成极大影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三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正如前文所述,即使第一次离婚诉讼未判离,自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的,“可” 依法判决准予离婚。故是否判离与你是第几次诉讼离婚并无必然联系,在对方坚决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若原告根本无法举证证明分居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甚至被对方举出反证的,法院仍可能认定夫妻感情未破裂。
  现今社会离婚率日益增长,尤其是北上广深等经济飞速发展的城市,快节奏的生活、大环境的影响、社会诱惑、工作压力等不断充斥在我们身边,这些因素时刻考验着每对夫妻的感情,直接导致离婚率节节攀升。但中国自古以来奉行“以和为贵”、“从一而终”等传统观念,我国现有《婚姻法》等法律法规对夫妻离婚的相关规定亦围绕这些传统观念展开,对准予离婚的情形作出具体规定,而在诉讼实践方面则通过创新设置诉前联调、立案后司法调解、诉中调解、冷静期等等程序,意图通过各类和平方式解决夫妻婚姻问题。深圳离婚律师认为,这些法律规定、司法程序的“创新”能否真正的解决当今社会的“高离婚率”问题仍值得商榷,但令离婚诉讼在程序上变得更复杂,需要的时间必然也变得更长。深圳离婚律师特别提示,离婚诉讼一定要咨询、委托专业人士处理,否则当事人一味凭借自己的“法律认识”处理,可能会错失时机,影响案件后期走向,得不偿失。

  【关键词】深圳离婚律师深圳婚姻律师离婚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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