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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 | 离婚后发现前夫婚内曾大额转款给某女性生意伙伴,如何追诉?

来源:申茵、潘晶律师团  发布时间:2019-12-14 22:55  浏览次数:189

【案情简介】
  杨先生与吴小姐夫妻二人因感情不和于2016年底协议离婚,虽然二人已无夫妻感情,但吴小姐对杨先生的品行一直非常信任,离婚时杨先生说明夫妻有哪些财产,吴小姐简单核对后就以各50%的方式处理了。让吴小姐没有想到的是,双方离婚不到半年便传来杨先生与广西籍女子姜小姐结婚的消息,吴小姐深知杨先生并非冲动感性之人,不会与人相处半年即结婚,便对姜小姐的来历感到疑惑。此后吴小姐从朋友处打听得知原来杨先生与“小三”姜小姐早在三年前就开始秘密交往,吴小姐回想起来正是双方感情开始变差的时间,吴小姐对杨先生的欺骗非常气愤,几经周折发现杨先生曾汇款上千万至姜小姐名下,杨先生称都是货款。但吴小姐认为姜小姐的公司规模很小,根本不可能有如此大的业务量,故希望通过法律途径追回不属于生意款的资金,为此吴小姐通过网络搜索著名深圳离婚律师找到广东风泽律师团婚姻家事律师团队咨询。

  【律师解答】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杨先生转给姜小姐的资金是否全部属于正常生意往来;正常生意往来之外的资金是否属于赠与,该赠与行为是否合法有效。
  吴小姐可以选择提起撤销赠与的诉讼,若姜小姐辨称从杨先生处收到的款项系货款,则应当提供买卖合同、送货凭证等证据予以证明。如姜小姐只是口头解释,无法提供证据佐证的或只能提供证据证明部分款项系货款,则通常法院会直接推定杨先生转给姜小姐的款项系赠与,对于姜小姐能证明是货款的部分金额,则可以在总金额中作相应的扣除。
  关于杨先生的赠与行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我们认为,赠与人处分的财产应当是其个人所有的财产,若将非个人所有财产作出赠与的处置,是无偿处分的行为。在本案中,杨先生赠与姜小姐的金钱发生在其与吴小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我国婚姻法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并非其个人财产,而是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双方另有约定。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否则其行为应当认定为无效。因此,杨先生给姜小姐的大额转款,实质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置。杨先生未征得吴小姐同意即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予给他人,依法应当认定为该赠予行为无效。
  因杨先生与吴小姐已经离婚,且在离婚分割财产时按一般财产分割原则,对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各享有50%的份额。故杨先生只能针对属于自己的一半资产做赠与处分,对其擅自处分的属于吴小姐的另一半资产,姜小姐应当予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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