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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 | 离婚后生活拮据,可否撤销离婚协议中约定的给付生活费条款?

来源:申茵、潘晶律师团  发布时间:2019-12-14 17:13  浏览次数:216

【法律咨询】
  张先生电话咨询:律师,您好!我与前妻廖女士于2015年4月份协议离婚,协议离婚时孩子已成家立业,我们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房产归女方所有,车辆归我所有,我自协议离婚后每月支付女方生活费2000元直至其再婚。我于协议离婚后每月按离婚协议之约定支付2000元生活费至女方指定银行账户,自今年2月份起,我因患病生活拮据,无力再支付女方每月2000元的生活费,便不再继续支付生活费,女方多次找我索要生活费,我也屡次跟她说明我的难处,告知她以我现在的情况已无力再向她支付生活费,要求撤销该条款,但女方不为所动,甚至诉至法院要求我继续支付生活费,请问这种情况下法院会判决我支付生活费吗?

  【律师解答】
  针对张先生之咨询,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律师解答如下:
  司法实践中,针对张先生是否需继续依离婚协议向前妻廖女士支付生活费有下列两种不同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张先生与廖女士订立的离婚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并未违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离婚协议合法有效,张先生应按离婚协议约定每月向廖女士支付2000元生活费。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之规定,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给予适当的帮助,但对离婚后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是否应该给予适当的帮助并未予以明确规定,所以离婚后原婚姻一方对另一方并没有经济帮助的义务,本案中张先生没有给付廖女士生活费的义务,其自愿给付廖女士生活费之行为系无偿赠与,张先生系赠与人,有权单方任意撤销赠与合同。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风泽律师团同意第二种意见,原因如下:
 一、张先生给付廖女士生活费的行为系无偿赠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之规定可知,赠与合同系双方法律行为,为无偿、单务合同,赠与人将自己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与人并没有法定给付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另一方应在一方生活困难的情况下给予适当的帮助。对此条款的适用时点应当明确为离婚“时”,而不适用于离婚“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并未规定离婚后一方有给另一方经济帮助的义务。
  综上所述,张先生与廖女士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张先生给付生活费至廖女士再婚时止,该条款之约定可视作附终止条件的无偿赠与,而非法定的强制性义务。

  二、张先生可任意撤销对廖女士的赠与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根据前述规定,赠与合同原则上是实践性合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属于诺成性合同,达成合意后不得撤销。
  本案中,张先生与廖女士签署的离婚协议不属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义务性质赠与合同,亦未经过公证,属于实践性合同,廖先生作为赠与人可依其意思表示任意撤销赠与合同。本案中,张先生将其因患病生活拮据无力再继续支付生活费之情况告知廖女士,并向廖女士明确表示撤销赠与,故廖女士请求张先生支付生活费缺乏法律依据,法院极有可能不会支持廖女士要求张先生继续支付生活费之诉请。

  【关键词】深圳离婚律师深圳婚姻律师离婚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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