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 前夫不履行抚养义务,怎么办?
来源:申茵、潘晶律师团 发布时间:2019-12-14 17:20 浏览次数:264
【案例回放】
2016年,魏先生以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解除与朱女士的婚姻关系,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三岁的婚生子小魏由其抚养。朱女士同意离婚及财产分割方案,但不同意婚生子抚养权判归魏先生。随着双方对抚养权的争取焦灼不断,魏先生不仅竭力主张抚养的有利条件,更是向法院提交了自己抚养方案,法院最终支持了魏先生的请求,朱女士知道魏先生并不会尽心照顾孩子,只是不甘心抚养权落到朱女士手里才如此竭力争取,但是面对判决结果,也只能暗自神伤。
判决生效后,不出朱女士所料,魏先生并未遵守诺言,不仅对孩子不管不顾、动辄打骂,更在离婚后不久就计划与另一女子结婚。朱女士认为魏先生已然不适合抚养婚生子,故向广东风泽律师团婚姻家事律师就救济方案就行面谈咨询。
【律师点评】
男女双方在争取抚养权时,有时并非真正出于母爱或父爱,而是内心的怨恨作祟,单纯不想让对方得到抚养权。一旦孩子真的判归其所有,往往不管不顾,甚至觉得孩子是自己的包袱,随意辱骂虐待。在此种情况下,为了孩子的身心健康考虑,法律允许另一方请求变更抚养权。
根据《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16条的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显然,朱女士可以前述条款第(2)点为依据,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
虽说法院在判决抚养权归属时必定是从对子女成长最有利的考量而作出的,但是诉讼双方当事人为争取抚养权而各出奇招,往往模糊了事实,误导了法院,加上抚养权问题毕竟涉及到日后未知的生活,法院依据当下情况做出的判决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日前,广东高院发布了《广东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程序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对未成年子女抚养事项的审理做出更为细致的规定:其一,原告应当提出子女抚养的和探望方案,被告对方案不同意的,应当提出自己的方案;其二,双方均主张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法院可以要求双方当事人提交各自的抚养规划,并且提交法院的抚养规划将会封存归入卷宗,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方认为封存的抚养规划未予履行、侵害未成年子女利益的,可以据此提起变更抚养权诉讼;其三,经当事人及未成年子女同意,法院可以委托专业人员进行亲子关系评估;其四,对于已满8周岁的未成年子女,法院可以就抚养和探望事项询问其意愿。
婚姻家事律师认为,《指引》的相关规定,对于法官而言,有助于查明双方当事人与未成年子女的真实想法,判断哪一方当事人更适合抚养子女;对于主张抚养权、抚养权变更的当事人而言,有了更为明确的法律依据,同时,亦可在一定程序上防止仅将抚养权的主张作为离婚纠纷中的诉讼策略,在获得抚养权后却不履行抚养义务的“魏先生们”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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