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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 | 向非婚生女支付抚养费是否侵犯了配偶的财产权益?

来源:申茵、潘晶律师团  发布时间:2019-12-14 17:14  浏览次数:221

 【案例回放】
  杨女士与邓先生经朋友介绍相识后发展为恋人关系,因二人年纪均不小,早已过了适婚年龄,于是杨女士与邓先生在双方家人的不断催促下登记结婚。后来杨女士发现邓先生在与其结婚之前便与前女友生有一女,该非婚生女现年仅5岁,由邓先生的前女友直接抚养,邓先生每年支付一定金额的抚养费。杨女士认为邓先生与自己已经结婚了,却还拿着双方的共同财产抚养前女友的孩子,心中愤懑,故预约广东风泽律师团婚姻家事律师进行面谈咨询。

  【律师分析】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风泽律师团婚姻家事律师针对此案分析如下:

  一、邓先生是否需要承担非婚生女的抚养费?
  《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邓先生与前女友的女儿系邓先生的非婚生女,邓先生作为父亲,抚养该非婚生女亦是其法定义务,杨女士不得阻挠。
  至于应当支付多少抚养费,可由非婚生子女的父母自行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诉至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通常,法院会依据前述规定并考虑双方的实际情况及子女需求进行裁决。

  二、邓先生向该非婚生女支付抚养费是否侵犯了杨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
  在法定财产制的情况下,《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同时,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任何一方在未经对方同意的情况下,不得超出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分。显然,支付非婚生女的抚养费并不在正常夫妻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之列,那么,邓先生的行为是否已经侵犯了杨女士的财产权益呢?
  婚姻家事律师认为此事应区别对待。根据最高院2016年第七期的公报案例“刘丙诉徐乙、尹甲抚养费纠纷案”中,经过二审审理,法院最终认定:“虽然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但夫或妻也有合理处分个人收入的权利,不能因未与现任配偶达成一致意见即认定支付的抚养费属于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除非一方支付的抚养费明显超过其负担能力或者有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根据前述案件的司法观点可知,判断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支付非婚生女的抚养费是否侵犯了杨女士的财产权益,关键在于抚养费数额是否符合现实。回归本案,若邓先生每年支付的抚养费过高,明显超出非婚生女的实际需要或超过其个人负担能力,则杨女士有权拒绝邓先生支付高额抚养费;若抚养费数额在合理限度内,那么杨女士难以苛责邓先生履行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
  婚姻家事律师观点:随着婚恋观逐渐开放与离婚率的急速攀升,类似本案的情况可能会越来越多。情侣在步入婚姻殿堂前应充分了解,多点真诚,少点隐瞒;一旦决定携手终身,就应当接纳对方的过去,方能创造双方的未来。

  【关键词】深圳离婚律师深圳婚姻律师离婚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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