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婚又离婚,第一次离婚时已经处理的房产如何分割?
来源:申茵、潘晶律师团 发布时间:2019-12-12 15:33 浏览次数:244
【案情简介】
吴小姐与雷先生在大学期间开始恋爱,大学毕业后二人很快的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吴小姐生育了一个女儿,雷先生一家非常重男轻女,常因吴小姐生育女儿一事辱骂吴小姐,吴小姐认为自己没有给男方生育男孩非常愧疚,故对雷先生的指责也是默不作声,但是,吴小姐的忍让不仅没有令雷先生改变态度,反而助长了雷先生跋扈的气焰,雷先生日常在家不仅衣来伸手饭来张口,甚至有时会对吴小姐大打出手,有一次打得吴小姐住院了半个月才恢复。随后雷先生因为吴小姐一直未再怀孕提出离婚,离婚时协议约定夫妻双方名下的福田区房产归吴小姐所有,由吴小姐负责还贷;双方名下的罗湖区没有贷款的房产归男方所有。离婚后吴小姐配合男方办理了罗湖区房产的过户登记手续,由于福田区房产尚有贷款未还清,故雷先生一直借口等贷款还清了再办理过户。
二人离婚三年后,雷先生又回头追求吴小姐,吴小姐离婚后未再婚,且一直带养女儿并没有再开始一段新的感情,故又与雷先生办理了复婚登记。复婚后福田区的房产依然没有办理过户,贷款由双方的生意收入偿还。复婚后吴小姐通过人工授精再孕,怀孕时检查是男孩,不料出现检查结果错误,吴小姐又生育了一个女儿,雷先生在孩子出生后大发雷霆,在孩子出生一年后又再次提出离婚,吴小姐对雷先生心灰意冷,表示同意离婚,但雷先生认为福田房产有两个人的名字,故要求平分福田的房产才肯离婚;并要求吴小姐共同承担其结婚后向四家小额贷款公司所借款项100万元,相关资金均被雷先生炒股赌六合彩输掉了。吴小姐此时才知道雷先生之所以跟自己复婚,其目的是为了侵占第一次离婚时归属自己所有的房产,坚持不同意分割方案,雷先生见协商不了便提起了离婚诉讼。
【律师点评】
一、房产登记在两个人名下是否就一定平均分割
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吴小姐与雷先生第一次离婚后,针对离婚协议约定归属女方的房产没有办理过户,而后二人又办理了复婚登记,复婚后又存在共同还贷的情况。对方主张平分房产的依据即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但我们认为吴小姐与雷先生第一次离婚的离婚协议既然约定的福田房产归吴小姐所有,作为财产分割的相对条件,位于罗湖区的房产归属雷先生所有,那么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福田区的房产所有权应当归属吴小姐,离婚后雷先生拒绝办理过户登记的,吴小姐可以据此起诉要求配合办理过户。故法律性质上在二人复婚前该福田区的房产仍应归属吴小姐个人所有,复婚后该房产仍应当属于吴小姐的婚前个人财产。
对于复婚后的还贷,应当视为夫妻双方共同还贷,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女方应当对婚后还贷及对应增值部分补偿对方,但福田区房产属于吴小姐婚前个人财产的性质并未发生变化,因此对该房产不能适用平均分割的方案。
二、雷先生贷款的100万资金是否应双方共同偿还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根据前述规定,一方个人名义借债,借款未经另一方确认,且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应当认定为该方的个人债务,由该方个人承担。本案中雷先生在复婚后向四家小额贷款公司借来的款项都被雷先生用于炒股、赌六合彩,这些显然都不属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用途,而且对于这些借贷吴小姐并未作为借款人共同签署,因此,雷先生的前述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吴小姐无须共同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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