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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享有的虚拟受限股,离婚时如何分割?

来源:申茵、潘晶律师团  发布时间:2019-12-12 15:34  浏览次数:321

【案例简介】
  欧阳先生与罗女士2008年结婚,2010年双方生育一女。欧阳先生就职于深圳某知名企业,经过多年努力,已任职部门高管,且其在公司的级别已经升至二十三级。罗女士在女儿出生后就辞去了工作,一心照顾孩子和家庭。自2014年起,公司外派欧阳先生常驻卢森堡工作,2015年开始罗女士发现欧阳先生回国的时间越来越少,即使回来也不愿在家里住,而且很快就返回。经过罗女士的多方了解,发现欧阳先生在被外派至国外工作一段时间后,就与婚外异性发生了婚外情。虽然罗女士与欧阳先生真诚沟通,但欧阳先生似乎毫无悔意。2017年底,罗女士因不堪忍受欧阳先生的背叛,提出离婚。
  对于离婚以及子女抚养权的归属,欧阳先生对于罗女士的要求并无异议,但是,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双方争议较大。尤其是关于欧阳先生持有的公司授予其的虚拟受限股如何分割,双方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欧阳先生持有160万虚拟受限股,根据公司提供的最近一期的数据,这部分虚拟受限股目前的现金价值超过1000万。罗女士要求对前述股票进行分割,但欧阳先生认为无论是基于股票的分红还是后续股票的价值考虑,目前都不适宜主张公司回购这部分股票。双方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故罗女士通过百度搜索深圳知名离婚财产分割律师找到风泽律师团,进行咨询。

  【律师解答】
  广东风泽律师团婚姻家事律师分析答复如下:

  一、虚拟受限股是否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予以分割?
  给核心员工配发公司股票和期权,以便留住人才,这是高科技公司尤其是在公司上市前后普遍采取的方法。对于非上市公司而言,虚拟受限股则是适用较多的一种股权激励方式。
  相对于股票期权,虚拟受限股并不是实质认购了公司股票/股权,甚至并不是由被激励对象直接持有的。前述案例中欧阳先生持有的虚拟受限股,就是以工会持股会的形式持有的。拥有虚拟股的员工,可以获得一定比例的分红,以及虚拟股对应的公司净资产增值部分,但没有所有权、表决权,也不能转让和出售。而且,如员工离开企业时,股票只能由工会回购。
  基于虚拟受限股对持股主体通常都具有人身特性的要求,即必须是公司员工才能持有,因此,对于存在此类持股主体身份限制的虚拟受限股而言,股权本身是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直接分割的。但是,虚拟受限股并不因为具有特定的人身属性而导致其实质上仍是一项财产权利的性质认定。虚拟受限股是具有现金价值的,风泽律师团离婚财产分割律师提示:即使虚拟受限股不能直接进行分割,但是其对应的现金价值是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司法实践中的很多离婚财产分割案例,均存在对虚拟受限股的税后价值进行分割的情况。

  二、虚拟受限股如何分割?
  1、确定分割的标的资产
  若离婚待分割的财产中有虚拟受限股,首先应当根据该虚拟受限股所在的公司制定的相关股权激励制度、公司与持有虚拟受限股主体或员工之间签署的协议等文件,了解并明确该虚拟受限股的限制性条件有哪些,包括授予的条件、行权的条件及回购的条件等。只有全面了解相关的激励制度规定后,方能确定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是股权/股票本身还是其对应的现金价值。

 2、对标的资产的现金价值进行量化
  无论分割的标的资产是股权/股票还是其对应的现金价值,最终双方都需要基于一个量化的数据进行商议从而确定分割方案。虚拟受限股的现金价值是一个动态的数据,通常与公司在某一完整会计年度内的主营业务收入、净利润、资产负债率、ROE指标等财务数据相关联。

  风泽律师团离婚财产分割律师提示,关于虚拟受限股尤其是非上市公司实施的此类股权激励,由于其相关的激励制度、激励文件都不属于公开披露的信息,尤其是公司的财务数据更不是通过公开渠道可以查询的。但是,从专业角度而言,无论哪种形式的股权激励都还是有一定的规律可循,实际操作中更是存在很多通行惯例的。建议当事人在遇到此类财产分割问题时,尽早咨询专业人士的意见,从而实施有策略的沟通,这样才可以更有效地解决问题。

  【关键词】深圳离婚律师深圳婚姻律师离婚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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