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彩礼支付房屋首付款,离婚时如何分割?
来源:申茵、潘晶律师团 发布时间:2019-12-12 15:35 浏览次数:269
【案例回放】
邓先生与郭女士经媒人介绍,恋爱数月后后决定结婚,为此,邓先生给付了一笔20万的彩礼,郭女士的父母在收到彩礼之后,从自有资金中再拿出80万,合计100万,作为首付款购置一套房产,登记在郭女士名下,供双方结婚后居住。房屋装修好后,邓先生与郭女士到民政局登记结婚。未曾想,双方结婚未满二年,就因诸多琐事频繁吵架,郭女士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邓先生同意离婚,但认为郭女士名下房产的首付款自己也有出资,要求房产判归自己所有。郭女士则认为虽然房产的首付款部分来源于彩礼,但彩礼属于男方赠与的婚前个人财产,其余出资系父母对自己个人的赠与,因此邓先生无权主张房屋产权。
【律师分析】
本案中,争议的焦点在于彩礼的性质如何认定?是一方婚前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我国历来有给付彩礼的传统习俗,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由男方或者男方家庭向女方或女方家庭给付金钱或其他资产的一种婚前赠与形式。既然是婚前赠与,那么自然应认定为个人财产,至于应认定为女方的个人财产,还是女方家庭的财产,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从传统习俗上来看,一般是属于女方家庭所有,而女方父母可能会留下这笔钱,或者再赠与给女方或新婚夫妇。
本案中,邓先生在婚前给付的20万彩礼,不论是给付给女方,还是女方父母,赠与行为已经成就,该笔财产已经不再属于邓先生所有。除非邓先生能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举证证明给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否则无法要求女方返还该彩礼。那么,房产首付款来源于受赠所得的彩礼及郭女士父母的出资,实际上与邓先生无甚关联,邓先生无法主张该房产的首付款有自己的出资份额。由于邓先生与郭女士是在房屋购置装修后才结婚的,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因此,郭女士父母支付的房屋首付款应认定为对郭女士个人的赠与,且房屋产权登记在郭女士名下,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认定该房产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会将房产所有权判归郭女士。
那么邓先生是否对该房产就无法主张任何权利了呢?答案是否定的。郭女士父母仅负担了房产的首付款,但该房产在婚后也存在还贷的情况,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故而,邓先生可就婚后共同还贷的款项及对应的房产增值部分要求郭女士支付相应款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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