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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队原创 | “婚内协议”中非财产性条款是否有效?

来源:申茵、潘晶律师团  发布时间:2019-12-12 15:33  浏览次数:297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大众对法律认知的提高,为避免离婚时夫妻双方因为财产分割产生纠纷,诸多夫妻选择在结婚时或婚内提前将双方婚前、婚后财产的权利归属以协议方式约定明确。现实生活中,还有很多当事人系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发生家庭暴力、婚外情等过错情形后,配偶一方希望能通过拟定婚内协议来预先保障自己的权益。在这种情况下双方签署的婚内协议,就不仅仅是对夫妻双方的个人财产、共同财产的权属进行约定,往往还会对抚养权、共同债务等问题也在协议中进行详细约定。但是,此类协议是否合法有效?应该如何拟定才能实现保障权益的目的?协议可以约定哪些具体内容?笔者针对前述问题分析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表明夫妻双方有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书面形式对双方婚前、婚后“财产性权益”归属进行约定,故婚内协议中的财产性条款效力有据可依,但婚姻关系中除了财产性权益外还包括夫妻感情、子女抚养、损害赔偿等非财产性法律问题,婚内协议中关于前述非财产性法律问题的约定效力在法律上并无明文规定,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对婚内协议中非财产性条款的法律效力认定也存在差异。
  深圳离婚律师检索查询实践中已有的对婚内协议中非财产性条款认定的判例,实践中通常出现在婚内协议中的非财产性条款内容主要包括“(1)若因一方发生婚外情致双方离婚的,婚生子/女由对方抚养;(2)甲方承诺,从本协议生效日起,如果再对乙方实施家庭暴力/或与婚外异性发生婚外情的,则甲方无条件放弃婚生子/女的抚养权及夫妻全部的共同房产,不得以任何理由反悔。”等等。各法院在认定其效力时存在以下不同司法观点:
  1、夫妻双方签订的婚内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若不存在显失公平等导致协议可撤销、可变更的情形,亦不存在无效合同法定条件时,法院应予以确认,并在离婚诉讼中依据双方签订的婚内协议中关于财产、抚养权、债务等约定内容进行裁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若一方对婚内协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或主张签订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其需举证证明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之一,否则应认定婚内协议约定合法有效。
  2、夫妻双方约定若一方发生婚外情、家庭暴力等情形导致离婚的,此时婚内协议应视为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其法律效力应参照离婚协议之法律规定。如双方并未依前述协议办理离婚登记的,则视为婚内协议暂未生效,法院应按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子女抚养权等进行处理。
  3、婚内协议仅能就双方婚前、婚后财产归属进行自由约定,其中对子女抚养权、婚姻自由等非财产性条款的约定有违公序良俗,应属无效条款,在离婚诉讼中不能直接适用。
  4、婚内协议中若双方对配偶一方在婚内实施家庭暴力、发生婚外情等过错情形予以承认的,在离婚诉讼中,前述协议中反映的过错情形可作为法官认定案件事实的参考依据。
  综观前述裁判观点,婚内协议中非财产性条款的效力认定仍无统一的判定标准。深圳离婚律师观点:婚内协议具有非常特殊的人身关系属性,既是夫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参照合同的平等、自愿原则考虑,法院在认定婚内协议中非财产性条款的法律效力时应尊重夫妻双方的意愿,当协议不存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等情形时应认可其有效性,在离婚诉讼中应根据婚内协议条款对相关权益进行认定。深圳离婚律师建议:婚内协议不同于一般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并不以双方办理离婚登记为生效条件,婚内协议可约定自夫妻双方签字即生效,故婚内协议的条款表述、协议内容、权益范围等均需由专业律师全面把握,以免协议效力难以认定、当事人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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