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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父母出资以对方名义购房,是否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来源:申茵、潘晶律师团  发布时间:2019-12-12 15:32  浏览次数:282

【案情简介】
  张先生与李小姐双方于2010年结婚,婚前李小姐名下已有一套南山区的房产,受深圳限购政策的影响,婚后李小姐母亲全额出资购置一套房产登记在张先生名下。因张先生与李小姐二人婚前一致同意不生育子女,但婚后因张先生父母数次要求双方尽快生育导致两人之间矛盾重重,且双方常年忙于工作,沟通越来越少。现在夫妻双方均认为感情难以再维系,同意离婚。但张先生认为其名下的房产系李小姐父母对双方的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予分割;而李小姐认为该房产均由自己父母出资,仅借用张先生名义购房,应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张先生无权要求分割。

  【律师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本案中李小姐父母在双方婚后全额出资购置一套房产登记在张先生名下,并不属于前述规定中表述的“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情形,故不宜单凭出资情况直接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视为李小姐的个人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若李小姐父母主张该房产系对李小姐的个人赠与,根据 “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李小姐父母需举证证明其当初购房目的系对李小姐的个人赠与,双方均确认仅借用张先生名义,且张先生对此知情并同意。否则,张先生可主张其名下的房产系李小姐父母对双方的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有权要求分割。
  实践中,一方父母或双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置房产的情况十分常见,深圳离婚律师提示,父母在为子女购置房产时,为避免将来因子女离婚引发财产纠纷,应提前规避风险,例如可与子女签订赠与协议、赠与协议确认书等文件,以此确认房产的归属,防范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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