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养孙多年,可否向儿子儿媳索要带孙费?
来源:申茵律师团 发布时间:2019-03-14 16:13 浏览次数:2022
【案情回放】
贺老先生和李老太太结婚多年并育有一子贺先生,贺先生与前妻吴女士于2012年协议离婚,二人协议离婚时儿子小贺刚满5岁,二人于离婚协议中约定小贺归贺先生抚养,吴女士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贺先生与吴女士离婚后便将儿子小贺交由贺老先生和李老太太抚养,从此便对小贺不闻不问,吴女士自离婚后便重组家庭,从未向贺老先生夫妇支付小贺抚养费。随着小贺年龄增长,开支不断增加,加上贺先生和吴女士二人离婚后从未向二老支付抚养费,贺老先生夫妇在花光了多年积蓄后已无力再继续抚养小贺,二老曾多次联系贺先生和吴女士要求支付抚养费,均被二人以各种理由予以搪塞,无奈之下,贺老先生夫妇只能诉至法院要求贺先生和吴女士支付2012年至今的抚养费共计人民币10万元。
【律师评析】
实践中,针对父母帮子女抚养孩子后是否可向子女索要带孙费存在以下三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父母帮子女抚养孩子属于约定俗成的社会习俗,且家庭成员之间也有相互扶助的义务,所有老人带孙子均是应当的,子女无需支付费用。
第二种观点认为,父母并没有帮自己子女抚养孩子的法定义务,父母帮子女抚养孩子,其与子女之间已经形成了劳务合同关系,子女应当支付相应的劳务费。
第三种观点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因父母帮子女抚养孩子构成无因管理,子女应当向老人支付相应的费用。
深圳婚姻律师赞成第三种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八条之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本案中,贺先生和吴女士是小贺的法定监护人,对小贺具有抚养教育义务,现贺先生和吴女士均具有抚养能力,贺老先生夫妇对小贺并没有法定抚养义务。
目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尚未就袓父母外袓父母协助或代为抚养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情况下子女应当支付相应费用的明确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关于无因管理的规定,即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因此,本案中,贺老夫妇有权要求贺先生和吴女士支付抚养小贺的必要费用,但因贺老夫妇与贺先生和吴女士之间并没有书面或者口头的劳务合同,双方之间并未形成劳动合同关系,故二老所主张的带孙费是指二老抚养小贺而实际支付的费用,并非二老抚养小贺多年的劳务费,若二老所主张的10万元抚养费过高,法官在审理时将结合被抚养人小贺的实际需要、本地生活水平对二老多年抚养小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作出判决。
深圳婚姻律师观点,父母帮子女抚养孩子已是普遍社会现象,在子女尚在且有能力抚养的情况下,为子女抚养孩子并非其法定义务,父母为子女抚养孩子系出于对子女无私的爱,子女应体恤父母,主动承担自己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切勿如本案中贺先生与吴女士这般,因不履行对孩子的法定抚养义务导致父母生活陷入困境,更迫使父母与自己对簿公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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