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深婚姻家事律师解读红黄蓝幼儿园虐童事件
来源:申茵律师团 发布时间:2018-11-30 16:21 浏览次数:1882
【新闻回放】
近日,北京市朝阳区管庄红黄蓝幼儿园(新天地分园)涉嫌虐童事件,多名家长反映孩子腿部、屁股、腋下出现针眼,更有家长反映该园存在给幼儿喂药片、打棕色液体、猥亵、裸体罚站等虐童行为,该事件引发网络热议和市民普遍关注。11月22日,北京警方已接到家长报案,正根据家长反映情况进行调查取证。24日,北京红黄蓝儿童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发表声明,表示已配合警方提供相关监控资料及设备,对违法犯罪行为绝不姑息。25日傍晚,北京警方就该幼儿园幼儿疑似遭针扎、被喂药一事进行了通报,涉嫌虐童的幼儿园教师刘某某被刑拘。此外,利用网络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编造“老虎团”人员集体猥亵幼儿虚假信息的刘某也被警方行政拘留。同时,该幼儿园园长被朝阳区政府责成红黄蓝幼儿园举办者按照程序免职。针对警方通报,红黄蓝幼儿园发表声明称将对全国1800多家园所进行排查。
【法律分析】
2017年幼儿园虐童案频发,前有上海携程幼儿园殴打孩子、喂芥末,后有北京红黄蓝幼儿园涉嫌性侵儿童。据不完全统计,从2017年初至今,已经有多至二十起虐童案。虐童现象频发,引发众议,也让人反思。在此,广东风泽律师团深圳婚姻家事律师对道德问题不做评述,仅对红黄蓝幼儿园虐童事件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评析。
一、若红黄蓝幼儿园涉嫌虐童一事属实,施虐者将承担何种刑事责任?
此次事件中,施虐者为红蓝黄幼儿园的教师,若其确实如家长举报存在针扎、喂食、注射不明药物的行为,并经鉴定导致孩子构成轻伤及以上,则涉案教师的行为将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轻伤刑期在三年以下,重伤刑期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若导致儿童严重残疾,使用特别残忍手段的,处十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若猥亵、强迫孩子裸体进行体罚的行为属实,涉案教师有可能构成猥亵儿童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若为普通情节,依“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从重处罚,若为聚众或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依“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从重处罚。
若经调查存在性侵行为,根据性侵的具体方式、对象定罪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女童,以强奸论,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从重处罚。强奸女童多人或有其他加重处罚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并从重处罚。若行为人只性侵男童则构成猥亵儿童罪,依前述法定刑从重处罚。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之一规定了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未成年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前述法律规定,由此可知,若红黄蓝幼儿园涉嫌虐童一事属实,涉案教师系对园内幼儿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若其虐待被监护、看护的幼儿,情节恶劣的,构成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若其还构成前述故意伤害罪、猥亵儿童罪、强奸罪,则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并非数罪并罚。
二、若红黄蓝幼儿园涉嫌虐童一事属实,红蓝黄幼儿园需承担哪些责任?
若红黄蓝幼儿园涉嫌虐童一事属实,不仅施虐者要承担刑事责任,幼儿园亦难辞其咎。
首先,若红黄蓝幼儿园涉嫌虐童一事属实,幼儿园可能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之一规定的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若构成单位犯罪,需对幼儿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需追究刑事责任,对幼儿园判处罚金。
其次,若红黄蓝幼儿园涉嫌虐童一事属实,幼儿园需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可知,若红黄蓝幼儿园涉嫌虐童一事属实,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此外,《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由此可知,幼儿园可能承担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行政处罚,直接责任人员可能承担、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
最后,若红黄蓝幼儿园涉嫌虐童一事属实,幼儿园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由此可知,除非幼儿园举证证明其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否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律师点评】
广东风泽律师团深圳婚姻家事律师点评,目前,红黄蓝幼儿园虐童事件仍在调查中,虽然最终结果不可知,但是该事件反映了我国在保护儿童方面的一些问题,儿童属于弱势群体,面对侵犯毫无招架之力。虐童事件发生后,我们不仅要严惩施虐者,追究相关责任主体责任,更应当关注该类事件对儿童造成的心理影响,让受虐儿童正确面对所受侵害,鼓励其早日走出心理阴影,同时注意尊重受虐儿童,保护其隐私,避免其曝光于公众视野,遭受二次伤害。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二百六十条 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第二百六十条之一 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六十三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职员工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
《幼儿园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幼儿园,由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
(一)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的;
(二)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者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
(三)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
(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
(三)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
(四)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
(五)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
(六)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设和设施的。
前款所列情形,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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