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房产后发现子非亲生,能否撤销赠与?
来源:申茵律师团 发布时间:2019-03-18 16:11 浏览次数:2095
【案例回放】
方先生与任女士原系网友,后发展为恋人并迅速结婚。婚后,任女士怀孕十月诞下一子小方。在外人眼中,这个三口之家的生活一直温馨美满,方先生年轻有为,任女士貌美如花,小方活泼可爱。在小方8岁的时候,方先生用自己婚后投资所得的资金购置了一套商品房,与任女士商议后决定将房产登记在小方名下,作为赠与小方的房产。好景不长,一年后,方先生意外发现小方竟是任女士与其他异性的孩子,而非自己的亲生子,且任女士9年来一直与该异性保持来往。东窗事发,任女士只好答应了方先生离婚的要求,但是,对于方先生提出的,要求撤销对小方的房产赠与,将该房产重新过户到方先生名下的要求,任女士坚决不同意。任女士认为,该房产是夫妻双方对小方的赠与,即使方先生撤销赠与,也只能撤销方先生享有的份额,而不是一并撤销。
【律师评析】
一、 方先生能否撤销房产赠与?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鉴于房产已经登记在小方名下,此时赠与行为已完成,方先生并不能行使任意撤销权。《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本案并未存在前述三种情形,故方先生亦无法行使法定撤销权。那么,涉案房产是否就只能归小方所有了呢?深圳婚姻律师认为,方先生可主张重大误解,从而撤销赠与合同。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本案方先生是将小方误认为自己的亲生子,为保障儿子的权益而做出了赠与行为,该行为使自己遭受了重大损失,构成重大误解,方先生可据此主张撤销赠与合同。
《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民法通则》 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三个月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根据前述规定,方先生欲主张撤销房产赠与,应当通过诉讼或仲裁的方式主张,且应当于知道小方非亲生子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诉讼或仲裁,否则,撤销权消灭,方先生将难以主张权利。
二、 撤销赠与是全部撤销,还是部分撤销?
基于争议房产系购置于方先生与任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房款项系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对于方先生主张的撤销权是否溯及房产的全部份额,亦是双方的争议焦点。
涉案房产系方先生婚后以投资所得的资金购置,该出资属于方先生与任女士的共同财产,随后该资金转化为房产,即共同财产的形态发生了变化,但无论是哪种形态的资产性质上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物权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前述规定,对共同共有财产的处分应当由全体共同共有人做出一致的意思表示,方为有效。涉案房产属于方先生与任女士共同共有,方先生在订立赠与合同时存在重大误解,不存在与任女士一致同意将房产赠与小方的意思表示,因此,基于共同共有财产的处分原则,对于诉争房产的处分行为无效,对房产赠与的撤销是全部撤销,涉案房产由方先生与任女士另行主张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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