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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互保后双亡,身故赔偿金竟落前妻之手?

来源:申茵律师团  发布时间:2018-07-17 12:12  浏览次数:1456


【案例回放】

  张先生与陈女士系夫妻,张先生是再婚,小张系张先生与前妻之子,尚未成年。张先生与陈女士比较有风险意识,故进行了夫妻互保,分别以自己为投保人,对方为被保险人购买了大额人寿保险,受益人为投保人自己。后张先生与陈女士一同出游发生意外,陈女士当场不治身亡,张先生被送进急诊室后抢救无效死亡,巨额的保险赔偿金最终落入张先生的前妻手中,而前妻却是一个嗜赌如命之人。

  【案例分析】
  广东风泽律师团财富顾问律师针对此案进行简要分析。
  1. 为何巨额保险赔偿金会落入前妻之手?
  根据人寿保险规则,若被保险人死亡,保险公司将赔付一笔身故赔偿金,这笔身故赔偿金并非被保险人的遗产,而是对受益人的一种补助,系受益人的财产。张先生与陈女士均购置了此类保险,因此,在对方去世后,自己可以获得一笔保险公司赔付的身赔偿金。在本案中,张先生与陈女士在同一场意外中去世,但是去世的时间顺序却有不同。首先,陈女士当场死亡,赔付事实成就,此时作为受益人的张先生尚在人间,保险公司依照合同规定应当将赔付身故保险金给张先生,身故保险金转变成张先生的个人财产。若陈女士父母健在,亦无权主张此笔赔偿金,因为这并不是遗产,而是陈女士指定给予张先生的个人财产。
  接着,张先生经抢救无效死亡,赔付行为成就,但是此时受益人陈女士已经死亡,根据《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所以陈先生的身故赔偿金转化为自己的遗产。因此,陈女士与张先生二人的身故赔偿金均作为陈先生一人的遗产,由继承人予以继承。在张先生未订立遗嘱,也无父母或其他子女健在的情况下,小张系张先生的唯一法定继承人,有权继承其全部遗产,但由于小张尚未成年,根据《民法总则》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故小张的母亲,也即张先生的前妻作为小张的监护人,有权代为管理遗产直至其成年,所以,最终巨额保险赔偿金便落入前妻之手。虽然《民法总则》第三十五条规定:“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即使张先生的前妻肆意挥霍财产,损害了小张的合法权益,在实践中也很难认定并追究责任,已去世的夫妻最终也只能在天堂抱憾无奈!

  2.高净值人士如何规划保单?
  实践中,不同的保险公司对于夫妻互保会有一些保费豁免规定,但是由于互保可能发生如张先生和陈女士一样的意外,出现受益人先与被保险人死亡导致身故赔偿金转化为遗产的风险,所以最后的结果肯定是投保人万万不希望看到的。同时,寿险在有避税功能,但一旦出现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的情况,身故赔偿金转化为遗产,未来遗产税尘埃落定时还可能面临缴纳遗产税,这样投保人购买保险的初衷并未实现。在此,财富顾问律师建议,第一尽量不要夫妻互保,第二设置保险受益人时,建议设置多个顺位受益人,一旦第一顺位受益人出现风险,第二顺位受益人可替补,如此方可规避前述风险。
  另外,针对本案中保险金最终落入前妻之手,可能被其挥霍的局面,私人财富律师认为,高净值人士可设置一个保险金信托。即在配置保单时,可将受益人设置为信托公司,在被保险人去世后,身故受益金将依保险合同规定给付给信托公司,作为信托财产予以运作及分配。同时,在设置信托时,可于信托契约中约定每年或者每月向未成年子女给付一定数额的财产作为生活费。在此种设置下,即使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如同张先生的前妻这样挥霍无度,也无法将所有遗产尽数用完,待子女成年便可自行管理财产,如此一来便保护了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利益,也满足父母给予儿女生活保障的心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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