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婚内将共有房产过户给他人,另一方诉请返还房产怎么判?
来源:申茵、潘晶律师团 发布时间:2019-12-12 15:15 浏览次数:254
【案情简介】
王先生与妻子严小姐结婚已有十年,婚后双方到深圳打拼创业,多年来积累了不少财富,在深圳买了4套房产,其中三套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一套登记在妻子严小姐名下,登记在妻子名下的房产价值最高约2400万元。2016年,王先生因婚外情被严小姐发现导致双方感情出现裂痕,虽然王先生赌咒发誓不再与小三来往,但严小姐已然对王先生失去了原有的信任,二人再也无法回到当初感情融洽的时候。2017年,严小姐在未告知王先生的情况下将其名下的房产过户至母亲的名下,2018年3月王先生发现此事,并质问严小姐,严小姐说将房产过户给母亲是为了孝敬父母,让他们能有更好的居住环境,王先生认为严小姐是在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此事成为了王先生与严小姐夫妻感情破裂的导火索,王先生决定与严小姐离婚,但对于严小姐所说的孝敬给父母的房产是否可以追回存在很大疑惑。
【律师点评】
实践中对于夫妻一方将房产过户至他人名下的情况,具体到行为一般分为两类,一类是无偿赠与,一类是有偿转卖,无论是前述哪一种行为,在法律上都属于无权处分。
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对前述条款应当从两个层面进行理解:(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一条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条款对无权处分产生的法律效力作出了明确规定,即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有的重要财产,构成无权处分,对应的合同效力必须经过另一方追认才能有效,否则另一方有权要求追回。但若受让方满足三个条件的情况,应当认定为系善意第三人,可以取得无权处分财产的所有权。一是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是必须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是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一方无权处分,而第三人又善意取得财产所有权的,夫妻一方可以依据前述规定向另一方请求赔偿。
关于本案王先生能否要求严小姐的母亲返还房产,可以适用前述分析,严小姐处分的是价值2400万的夫妻共有房产,明显已经属于对夫妻共有财产的重要处分,应当经过双方同意。其无偿将房产赠与给自己的母亲,不符合以合理的价格受让房产的善意取得条件,且严小姐母亲明知房产系夫妻共同财产而同意受赠,具有恶意帮助严小姐转移财产的嫌疑,故而王先生可以主张赠与合同无效,诉请严小姐的母亲返还房产并配合恢复房产的原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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