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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散分离,涉案房产如何分割?

来源:申茵、潘晶律师团  发布时间:2019-12-12 15:14  浏览次数:275

【案例回放】
  郭先生与秦女士于2005年结婚,育有一婚生女,婚内购置了A房产,登记在郭先生名下。2017年6月双方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女由秦女士抚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的A房产归秦女士所有,其他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随后双方办理了离婚登记,但房产并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2017年8月,郭先生购置了B房产,登记在自己名下。2017年10月,郭先生与秦女士复婚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二人按照第一次协议离婚时的约定将A房产过户到秦女士名下。2018年,郭先生以双方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将秦女士名下的A房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秦女士则要求分割郭先生名下的B房产。

  【律师点评】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风泽律师团婚姻家事律师针对此案分析如下:
  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在于A房产是郭先生与秦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还是秦女士再婚时的婚前个人财产。有一种观点认为,郭先生与秦女士离婚后又复婚,间隔时间非常短暂,且二人第一次离婚时虽对房产归属做了约定,但并未办理过户登记,房产所有权未发生转移,该房产并未因离婚协议转化为秦女士的婚前个人财产。婚姻家事律师并不赞同此种观点,涉案A房产应属于秦女士的个人财产。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郭先生与秦女士签订的离婚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二人已对子女抚养权、财产分割等事项做出约定并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故而该协议已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已因协议约定从共有状态转化为个人享有所有权。虽然协议离婚时A房产未办理过户登记,但根据《物权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也就是说,涉案A房产在郭先生与秦女士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已经转化为秦女士的个人财产,当时未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并不影响离婚协议效力,而二人复婚后将房产过户到秦女士名下的行为不过是对之前离婚协议中关于A房产约定的继续履行,并不能据此将A房产视为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
  而关于郭先生在第一次离婚后购置的B房产,亦应属于郭先生的婚前个人财产。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九条的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故而郭先生在复婚前购置的房产应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即使双方离婚后复婚的间隔只有数月,也不影响B房产的权属。

  【关键词】深圳离婚律师深圳婚姻律师离婚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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