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使用一方婚前房产出售款购置新房,离婚时如何分割?
来源:申茵、潘晶律师团 发布时间:2019-12-12 15:10 浏览次数:224
【案情简介】
孔先生与严小姐2014年登记结婚,考虑到一家人居住需要大房子,婚后孔先生将自己婚前购买的两套房产出售,并用购房款一次性付款购买了一套面积更大的房产及一辆宝马车辆。因孔先生将新房及车辆登记在自己名下,引发了家庭矛盾,严小姐认为孔先生并不是真心待自己,一直在提防她。此事在双方父母的劝解下虽然最后得到了解决,但夫妻二人心中难免有隔阂,彼此间的感情也不再如前,购买新房不到一年严小姐向孔先生提出离婚并要求分割孔先生名下的房产及车辆出售款。严小姐认为房产及车辆都是婚后取得,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车辆虽然已经被出售,但车辆的出售款属于夫妻共同所有,自己有权获得一半的款项。
【律师点评】
本案争议焦点是夫妻一方转让个人婚前所有的房屋所得款项在婚后购买的房产及车辆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根据前述规定,孔先生婚前购买的两套房产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从购买新房及宝马车辆的时间上看,该部分财产确实是在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但购房款及购车款均来源于孔先生的个人财产,即婚后孔先生将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的两套房产出售所得的款项。从财产的转化形态上看,孔先生的婚前财产由原来的房屋转化为货币再转化为新的房产及车辆,且新房及新车均系一次性付款,未曾出现与婚后所得的其他财产发生混同的情况,因此孔先生在婚后用出售自己婚前房屋所得资金购买新房及新车,不能机械的以购买行为系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就认为该房产及车辆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是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审查购房及购车的资金来源作为判断该房产及车辆的所有权性质。换言之,货币形式和其他财产形态之间的转化并不改变所有权的性质,故本案孔先生婚后购买的房产及车辆仍属于其个人财产。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前述规定,本案中孔先生婚后购得的房产因房地产市场的价值变化而产生的自然增值收益亦属于其个人财产。另外,宝马车辆的出售款是否应认定为夫妻共有的收益,并没有直接的法律规定,但基于家庭生活使用目的购入的车辆显然属于消耗品,在价值上不存在投资、增值、保值的功能,相反,车辆使用时间越长贬值的越多,根据生活经验判断处分该车辆所得的款项肯定会低于该车辆的购置价,因此,贬值造成的损失自然也由孔先生来承担。
广东风泽律师团婚姻家事团队特别提醒:本案孔先生算是幸运的,虽然婚后获得了资产,但因其系出售婚前房产后一次性出资购买的新房及新车,且登记在自己名下,故离婚不会给孔先生造成损失。但若是将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则会首先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此外,就算房产登记在孔先生一人名下,若存在婚后还贷或汇聚婚后其他存款共同出资买房的事实,则会发生婚前婚后财产混同的结果,在这种情况下,严小姐是有权要求分割该房产的。为避免婚姻及财产分割风险,建议委托专业婚姻家事律师在登记结婚前及买房时帮助当事人就资产的权属达成书面的婚前协议或婚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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