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队原创|婚前的谎言是婚姻无效的理由吗?
来源:申茵、潘晶律师团 发布时间:2019-12-19 16:15 浏览次数:325
【案情回顾】
许多热恋中的男女都喜欢山盟海誓,也爱听甜言蜜语。现实中,有的爱情步入婚姻殿堂也算是修成正果,甜言蜜语就成了美好的回忆;有的爱情情尽缘灭,回忆就会如“毒针”般刺穿人心;还有的爱情,可能充满了谎言,令人深陷其中难以自拔。
祝小姐是独生女,家境殷实,被父母捧在手心呵护着,也理所应当的成为了父母购置的三套房产的所有者。大学毕业参加工作后,祝小姐与已工作五年的王先生相识,王先生的成熟稳重、暖心照顾让祝小姐有种被当作“女儿”宠爱着的幸福感。恋爱期间,王先生总是开着跑车接送,对祝小姐也很大方,每个纪念日和节日都会赠送名牌包包和化妆品。王先生还多次带祝小姐参观自己的别墅,并许诺结婚后会将祝小姐的名字登记在房产证上。
在大家看来,祝小姐和王先生算是郎才女貌、门当户对的一对佳偶。恋爱两年后,两人登记结婚,一想起当初的承诺,祝小姐就会追问王先生何时在房产证上加上自己的名字?王先生却表现异常,一直在逃避问题。纸包不住火,昔日的谎言终究难以瞒过朝夕相处的妻子。原来王先生知道祝小姐家境优越,为了能配上对方才豪掷千金租下了别墅和豪车,并且很快就无法承担起租金了。祝小姐知道真相后顿觉五雷轰顶,原来自己一直在对方设计的圈套里,王先生的欺骗行为让祝小姐痛不欲生,她原本并不在乎自己的另一半是否经济条件优渥,但是她无法忍受对方隐真相,虚构富二代的形象来欺骗自己。
祝小姐认为自己受到了欺诈,王先生完全是骗婚行为,她希望能以此主张两人婚姻无效,并且要求对方就其欺骗行为进行赔偿。那么,欺骗行为能成为祝小姐主张婚姻无效的依据吗?据此可以主张要求王先生赔偿吗?申茵律师团资深婚姻律师对此做如下专业分析。
【律师分析】
一、欺骗行为能否成为主张婚姻无效的情形?
我国的无效婚姻分为自始无效婚和可撤销婚两种。自始无效婚是指婚姻因欠缺实质要件,从成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的婚姻。根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可知,凡具有以上法定情形的,有效的婚姻关系从来就没有存在过。
可撤销婚姻,又称为相对无效的婚姻,是指双方当事人欠缺结婚合意的婚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由此,根据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只有被胁迫的婚姻才是可撤销的婚姻。
无论是自始无效婚还是可撤销婚姻,一旦获得法律认可,即会导致婚姻关系自始无效,当事双方互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从前述法律规定可知,祝小姐和王先生并不属于法定的自始无效婚姻情形,也没有被胁迫而结婚,欺骗行为不能作为认定可撤销婚姻的情形。祝小姐若决意离婚,就需要通过协议离婚或者诉讼离婚的方式来解除婚姻关系。
二、能否依据男方虚构财产的行为主张赔偿呢?
对于男方欺瞒真实财产情况的行为,能否请求离婚损害赔偿?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可知,男方婚前的欺瞒行为并不能作为女方主张损害赔偿的情形。
婚姻律师提醒,爱情只关乎二个人,婚姻却是二个家庭的事。男女恋爱时不要被甜言蜜语冲昏了头脑,结婚这个重大的决定应该建立在彼此信任与认同、价值观一致、双方建立了深厚感情等基础之上。因为,结婚并非王子与公主的幸福生活之代名词,而仅仅意味着磨合的开始。爱情很甜蜜,婚姻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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