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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首付购买期房,婚后办理房产证,离婚时如何分割?

来源:申茵、潘晶律师团  发布时间:2019-12-12 15:15  浏览次数:251

【案情简介】
  2015年5月吴小姐首付120万购买房产一套,因所购房产系期房,需2年后才能交房并办理房产登记等手续。后吴小姐与李先生于2017年1月登记结婚,2017年5月吴小姐婚前所购期房的房产证办妥,房产登记在吴小姐名下,现房产贷款尚未还清。两人结婚不久吴小姐便发现丈夫经常在某社交APP上与多名异性暧昧不清,直至有一天吴小姐在丈夫手机中发现其与婚外异性的亲密视频后,李先生毫无悔意,反倒认为吴小姐小题大做。至此吴小姐对两人的婚姻失望透顶提出协议离婚,李先生却主张吴小姐名下的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其有权要求分割一半,表示除非吴小姐补偿其房款的一半,否则法庭上见!吴小姐则认为自己的房产是婚前购买,且登记在其个人名下,应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李先生无权要求分割。李先生的主张能否得到法院支持呢?

 【律师分析】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本案中吴小姐名下的房产首付款系吴小姐婚前出资,不动产购买合同、贷款合同等文件均由吴小姐个人签署,且房产登记在吴小姐名下,虽然房产登记手续在两人登记结婚后才办理完毕,但这并不影响前述房产属于吴小姐婚前个人财产的认定。鉴于吴小姐与李先生双方登记结婚后,两人有共同承担贷款,根据前述法律规定,双方婚后还贷及其对应的房产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法院将房产判归吴小姐所有后,由吴小姐现金补偿李先生该部分价值。故本案中李先生有权要求分割的并非该房产总价值的一半,而是双方婚后共同还贷及对应的房产增值部分价值之一半。
  深圳离婚律师提示:由于现实生活中,购房时产权证书上登载的房产价格、购房实际支付的对价、房产购买时的市场价值有可能并不是一致的,尤其随着时间推移,在离婚时房产的市场价值与房产购入时的价值通常更是会有很大差异。因此,一方婚前购买的房产存在婚后还贷的,计算婚后还贷对应的增值部分应以双方登记结婚时的房产价值及房产现值为基数,而非房产登记价格,这将对夫妻共同所有部分的价值最终体现出来的金额数字产生重大影响。深圳离婚律师建议当事人婚前购买房产、需婚后还贷的,当事人应保留好所有的购房合同、缴税收据、银行转账流水等凭证,确保将来双方因房产登记时间问题对房产归属产生异议时有据可依;当事人亦可选择签订婚前财产协议的方式将其婚前财产归属约定清楚,规避将来可能发生的风险。

  【关键词】深圳离婚律师深圳婚姻律师离婚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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