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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向配偶一方借款,可否因结婚而免于偿还?

来源:申茵、潘晶律师团  发布时间:2019-12-12 15:31  浏览次数:245

【案例回放】
  陆女士与顾先生于2016年经人介绍认识,二人彼此颇有好感,不久便确立了恋爱关系并同居生活。二人恋爱时,顾先生在深圳经营一家母婴用品公司,因资金周转不灵整日愁眉苦脸,陆女士不忍看到心爱的顾先生为此茶饭不思、日益消瘦,为了支持顾先生事业,便将多年积蓄100万元通过银行借给顾先生,碍于情侣关系,陆女士并未要求顾先生出具借条。数月后,二人走进婚姻殿堂,婚后不久陆女士发现顾先生并未将100万元借款用于公司经营,而是用于赌博并全部输光,顾先生也并未如恋爱时所表现的积极上进、志向远大,陆女士对顾先生十分失望,两人也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陆女士不想和顾先生继续痛苦的婚姻生活,向顾先生提出离婚并要求偿还100万元借款。顾先生同意离婚,但表示两人已经结婚,陆女士的钱就是自己的,两人之间不存在债务,不同意偿还100万元借款。

  【律师评析】
  对于此案,广东风泽律师团深圳婚姻家事律师评析如下:

  一、陆女士恋爱同居期间转账100万至陆先生银行账户是否构成借款?
  本案中,陆女士于恋爱同居期间通过银行转款100万至陆先生银行账户,顾先生未出具借条,陆女士要求顾先生偿还该笔款项,顾先生极有可能主张该笔款项为赠与或用于共同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由此可知,赠与应当明示,赠与人应有明确的书面或口头意思表示,陆女士转给顾先生100万元数额较大,若陆女士未明确表示该笔款项为赠与款,顾先生也未明确表示接受,陆女士转账100万至陆先生银行账户的行为将难以被认定为赠与行为。另外,若陆女士因此诉至法院要求顾先生偿还借款,顾先生主张该笔转款用于共同生活,应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否则其主张100万元用于共同生活将难以被法院支持。同时,陆女士可以提供转账凭证、证人证言、顾先生曾承认该笔款项为借款的相关书面或录音证据等证明该笔款项为借款。
  婚姻律师提示,生活中,恋爱同居期间的情侣相互转账的行为时有发生,大多数情侣与本案中的陆女士一样碍于情侣关系不会要求对方出具借条,一旦面临分手,对方极有可能主张双方之间的转账为赠与或用于共同生活,转款方若无充分证据证明双方间的转账为借款,该转款将难以被清晰认定为借款,因此,恋爱中若遇到一方向另一方提供资金支持的情况,转款方应注意以下几点:(1)保存证明双方借贷合意的证据材料,如借条、借款合同等;(2)保存款项支付凭证,尤其是大额借款。若为银行、支付宝或微信转账,应保存转账凭证;若为现金交付,应让对方出具收条;(3)若对方逾期未偿还借款,应及时主张权利,并固定相关证据。若要求对方偿还借款未果,应在3年内提起民事诉讼。

  二、顾先生是否因与陆女士结婚而免于偿还100万元借款?
  本案中,因陆女士转给顾先生的100万元为陆女士的婚前个人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该款项应认定为陆女士一方的财产,并不会因顾先生与陆女士结婚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顾先生认为其与陆女士结婚后陆女士的钱就是自己的或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另外,若陆女士转给顾先生的100万元被认定为借款,因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属于一种特殊的合同关系,故夫妻间订立、解除合同及违约责任等方面事项适用于合同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故此,即使顾先生与陆女士为夫妻关系,顾先生与陆女士仍为两个具有独立人格的平等个体,婚姻关系并不会令两人丧失独立民事主体的地位,除非陆女士作出免除顾先生全部债务的意思表示,顾先生不会因与陆女士结婚而免除100万元借款的还款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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