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离婚后复婚又离婚,财产怎么分割?
来源:申茵、潘晶律师团 发布时间:2019-12-12 15:14 浏览次数:244
【案情简介】
唐先生与苏小姐夫妻双方在深圳已有两套房产,二人因为想买第三套房产却因为限购政策已经没有购房名额,双方商量后决定以“假离婚”的方式释放一个名额来实现购房的想法。2016年4月双方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去离婚登记时二人签署并向民政局提交了离婚协议,协议约定夫妻婚后购买的两套房产归女方所有,银行存款归男方所有。双方在离婚登记完成后办理了前述两套房产的过户登记,男方用银行存款450万元首付了一套价值1500万的房产,登记在男方名下,此后双方于2017年1月办理了复婚登记。没想到复婚后二人常常因为日常小事发生争吵,且唐先生因为想生二胎与苏小姐存在意见分歧,最终二人闹至离婚的地步。此时再离婚时,唐先生认为所有财产应当平均分割,但苏小姐则不认可唐先生的想法,其主张前两套房产归自己所有,第一次离婚后买的房产要平分,另外复婚后购买的一辆价值150万的房车也要平均分割。夫妻俩对财产分割尤其是房产分割问题产生了巨大争议,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律师点评】
本案系司法实践中非常典型的假离婚成真离婚的案例,对于假离婚后复婚又离婚的案件财产分割问题,广东风泽律师团婚姻家事团队根据实践办案经验及相关法律规定从三个方面进行讨论。
一、“假离婚”时离婚协议约定的财产如何分割?
《婚姻法》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根据前述规定可知,法律认可离婚协议的法律效力,只要办理了离婚登记,在离婚登记当日离婚协议即生效,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已成定论。故本案唐先生与苏小姐假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对双方均有约束力,离婚时约定的房产归属及银行存款归属均有效,即便将来再结婚也无法推翻其效力。本案当事双方离婚登记时约定归苏小姐的两套房产,性质是属于苏小姐再婚也就是和唐先生复婚时的婚前个人财产,因此,当二人再次离婚时,依然归属苏小姐个人所有,不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二、“假离婚”后复婚前获得的财产如何分割?
唐先生与苏小姐2016年4月的离婚,虽然二人意识里认为是假离婚,但在法律上是会被认定为属于真离婚的情形,故2016年4月至2017年1月期间二人均属于单身状态,正如第一点分析的内容,假离婚时签署的离婚协议有效,假离婚后买房的首付款450万应属于唐先生的个人财产,这套房产相较于第二段婚姻来说属于唐先生婚前购买的房产。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可知,苏小姐仅有权利分割房产婚后还贷及对应增值部分的一半。
三、复婚后获得的财产如何分割?
唐先生与苏小姐复婚后购买的房车,如果相关资金不是来源于唐先生假离婚分得的银行存款,或是该部分存款与婚后取得的存款发生了混同,那么一般会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夫妻双方应做分割。
近年来,不少夫妻为了解决买房名额限制的问题动辄就“假离婚”,先不从道德层面讨论是否对婚姻关系的不尊重,单从现实生活中发生的诸多因“假离婚”引起的纠纷来看,“假离婚”一旦弄假成真,受伤的就不仅是感情,还会导致财产的损失。
风泽律师团婚姻家事律师提示:从法律角度而言,不存在“假离婚”,只要双方办理了离婚登记,就是“真离婚”。无论是基于什么原因离婚,关于离婚的财产分割等问题都需要审慎对待,避免最终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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