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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三月欲离婚,彩礼应该返还吗?

来源:申茵、潘晶律师团  发布时间:2019-12-12 18:02  浏览次数:208

【案情介绍】
  2016年3月胡先生和罗女士经人介绍认识,彼此一见钟情且相处十分融洽,两人都觉得对方就是彼此命中注定的另一半,恋爱两个月后二人决定携手加入“闪婚”大军。在与罗女士父母商量结婚事宜期间,胡先生按照当地习俗赠送给女方家28000元的彩礼。胡先生对两人的婚礼和婚后的幸福生活充满了期待,为了表达“执子之手与子偕老”的诚意,还为罗女士购买了1条黄金项链、2枚黄金戒指、1对黄金耳环,象征着两人情比金坚的爱情。
  2016年12月28日,胡先生与罗女士赴民政局正式登记结婚,成为合法夫妻。按照当地农村的习俗,两人要摆四天的酒席宴请全村村民举杯同庆。两人在确定婚宴日期之后,胡先生又给女方家送了118000元礼金,双方约定婚宴由罗女士家全权操办,婚礼现场佩戴的首饰也由女方家购置,这些花费均折现在这笔礼金中。罗女士家办酒席花了44393元,为其购置婚礼首饰花费约18000元。按照当地的习俗,女方出嫁还要准备嫁妆,嫁妆既象征着女方家里想把女儿风风光光嫁出去的意愿,也承载着对新人新婚生活的祝福,为此罗女士娘家为小两口的爱巢购置了新沙发、电视、冰箱等家具家电花费了约54302元,婚后两人过起了甜蜜的小日子。
  然而看似美好的婚姻还是未能逃过“婚姻是爱情的坟墓”这个魔咒,特别是婚前没有坚固感情基础的婚姻更是难以携手白头,三个月后胡先生和罗女士的婚姻就走到了尽头。“闪婚、闪离”的情况在当地农村并不常见,村民们对此议论纷纷。罗女士结婚不到三个月就以身体不适为由,拒绝和胡先生同房,甚至为了不与胡先生生活在一起回到了娘家。本应在蜜月期的两人竟走到了这一步,从天堂到谷底只是转瞬间,百思不得其解的胡先生颇感心酸而又无能为力,见罗女士心意已决,决定起诉离婚,并要求女方返还彩礼。认为自己之所以会给女方彩礼,是以双方结婚并共同生活为基础的,现在因为女方的原因导致“闪婚闪离”的现实情况与自己的目的背道而驰,故胡先生认为女方应该返还彩礼。那么胡先生可以要回彩礼吗?罗女士如果反过来主张要回嫁妆能得到支持吗?申茵律师团队资深婚姻律师在此作简要分析。

  【律师分析】
  按照大多数地方的习俗,结婚时男方都会给女方送彩礼,既有不要彩礼的,亦有彩礼畸高的。实践中是否送彩礼及送多少在法律上没有强制性的规定,也没有固定的标准,只有人们约定俗成的习惯。因此,关于彩礼的法律规定并不是很多,具体说来只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有规定,即:“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本案胡先生和罗女士已经办理了结婚登记,胡先生是否有权要求返还礼金和首饰,取决于二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是否共同生活。而夫妻共同生活的标准,在我国并没有具体的标准可以衡量,只能从立法目的来解释,共同生活应是指双方以夫妻名义稳定的生活在一起,互相扶持,有正常的性生活。从案件情况来看胡先生和罗女士婚后确有共同生活,只是并未长期稳定的共同居住,本案情况确有其特殊性,实践中法官虽不会完全套用前述法律规定判决女方父母返还所有彩礼,但从维持婚姻稳定且避免因给付彩礼造成一方生活困难的立法目的来看,法官判决女方父母酌情返还部分礼金及男方送给女方的首饰是极有可能的。当然在确定返还金额时要考虑扣减女方父母为双方办酒席的开支及女方父母给付金银首饰、家具家电等嫁妆产生的费用。
  因为女方父母送给女方的首饰(即嫁妆)都由女方掌握,结婚时夫妻两获得的新沙发、电视、冰箱等家具家电也是由夫妻双方共同使用,这两部分通常会作为夫妻俩离婚时的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婚姻不是儿戏,是男女双方相濡以沫一辈子的约定,时下“闪婚、闪离”盛行、结婚率逐年降低、离婚纠纷越来越多,婚姻殿堂的神圣之光日渐暗淡,不免让人心生叹息。申茵律师团队婚姻律师在此诚挚的建议相爱的男女们,结婚需审慎,婚后多包容,这样才能相伴一生创建更美好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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