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中,补办结婚证前的财产是夫妻共有吗?
来源:申茵、潘晶律师团 发布时间:2019-12-12 15:56 浏览次数:271
【案情简介】
苗女士与丈夫马先生系农民出生,1988年双方在湖南老家按习俗办了婚礼,二人虽均已符合法定婚龄但未办理结婚证,婚后二人到深圳打拼,清洁工、服务员、快递员等工作都做过。马先生本人虽学历不高,但为人善于思考且爱学习,渐渐从送快递工作中找到商机并于1993年成立了一家物流公司,经过多年的努力经营公司已渐渐成为物流行业的中流砥柱,夫妻二人的生活品质也得到了很大的提升。在深圳生活近30年期间,双方共同购置了十几套房产,储蓄了几千万存款,公司的资产也早已过亿。2010年年初夫妻二人在出售一套房产办理过户时被问及是否结婚,双方都说已结婚但却无法提供证明,故而不久于2010年3月到民政局补办了结婚证。
几年后,苗女士无意间发现丈夫竟与某婚外女子同居生活了近10年,还生育了一名非婚生子。苗女士心痛之余决心与丈夫离婚,又对自己多年的付出心有不甘,坚持要以分割马先生名下公司股权的方式给丈夫致命一击,让他知道背叛婚姻的后果。但在具体了解相关婚姻法规定时,却不太明白自己这种一直未办结婚证的情况是否被法律认可,夫妻二人的结婚时间究竟从何算起?财产应该怎么分割?
【律师点评】
广东风泽律师团婚姻家事团队接受苗女士面谈咨询时,详细分析如下:
首先,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五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按照上述规定可知男女双方符合结婚条件未办理登记的应当补办结婚登记,本案苗女士与马先生已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后补办了结婚登记,故双方的婚姻关系已经成立。
其次,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四条规定,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故苗女士与马先生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1988年便生效,而自1988年开始夫妻双方婚后取得的财产应当属于夫妻共有,离婚时应当平均分割,
综上,深圳婚姻家事律师认为苗女士有权要求分割公司股权及其他共同财产。
【关键词】深圳离婚律师;深圳婚姻律师;离婚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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