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进行股权的价值判断----离婚案件中“公司股权”分割问题探究
来源:申茵、潘晶律师团 发布时间:2019-12-12 15:57 浏览次数:321
【笔者按】近年来,越来越多的离婚案件的财产纠纷涉及到“公司股权”分割问题。夫妻共同财产中“股权”的分割是一个涉及《婚姻法》、《公司法》、《物权法》以及《证券法》等领域的问题。笔者从“股权”所在的不同主体视角出发,对此问题进行分析。
在离婚案件中,共同财产的分割需要考虑三个层面的问题:一是共同财产的性质认定,二是共同财产的分配比例,三是具体的分割执行方案。对于涉及到上市公司或新三板挂牌公司股份的共同财产分割,由于股份所在的公司往往经营已经具有一定规模,股份对应的财产价值金额较大,因此,各方对这部分财产的分割方案更为关注。
实践中,对于公司股份的分割方案通常有三类:一是直接进行股份分割,双方各自按比例持有相应份额;二是一方获得全部股份,对另一方进行现金补偿;三是部分股份分割+部分现金补偿。
通过对大量离婚案件尤其是最终成功促成调解的离婚案件的总结,风泽律师团深圳婚姻律师发现,离婚案件中有关共同财产分割的争议,成功达成调解的关键环节就是财产分割执行方案的确定。对于案件当事人而言,都希望分割方案最终能实现财产价值的最大化,这也是当事人经常会向风泽律师团深圳婚姻律师咨询的问题“离婚财产怎么分对我来说最划算?”。深圳婚姻律师认为,前述三种股份分割方案并无绝对的好坏之分,分割方案的选择,应当以对标的股权价值的正确预判为前提。
一、上市企业
上市企业的股份是已经实现了证券化的资产,流通性较强,股票的价值通过上市交易所的公开交易价格可以获得准确的实时数据。即使一方未参与公司经营管理,通过对上市公司在巨潮咨询网等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上的披露信息进行梳理和分析,也能初步判断该上市公司的股票是否值得长期持有。若一方对股票二级市场交易毫无经验,也可以按该上市公司的股价为依据计算股票的当前价值并以此为依据主张现金补偿的。
深圳婚姻律师提示,上市公司的股票也不是必然就会升值,还是要结合上市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进行基本面分析,再作出判断。另外,对于上市企业的股份分割,还需要考虑以下几个问题:一、股票是否处于限售期;二、若一方是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股份的分割是否导致实际控制人变更;三、若分割的股份比例较大,是否会对上市公司股价产生负面影响。
二、新三板挂牌企业
自2014年新三板扩容之后,短短三年时间新三板挂牌企业数量已突破万家,对新三板挂牌企业股份的分割越来越多地在离婚案件财产分割中出现。与上市公司的股份不同,新三板挂牌企业的股份并非公开发行,多为与特定对象之间的协议转让,公司股票的交易价格在还是定向的交易双方协商的结果。即使是做市交易的新三板公司,其通过做市商公开交易的公司股票的数量也是非常小的,通常占比不超过5%,因此,不足以对公司股票的转让价格造成实质性的影响。
对于新三板挂牌企业股份价值的判断相比与上市公司而言,更依赖于对公司的经营及未来发展情况的分析和判断。另外,新三板挂牌企业实际控制人及高管持有的股票同样也存在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三、未上市企业
对于未上市企业的股权价值判断,深圳婚姻律师提示首先应当明确该企业是否有资本运作的相关规划。
对于有资本运作规划的企业,通过对公司的历史沿革、主营业务、股权结构、财务信息等方面的尽职调查,了解公司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目前资本运作的执行情况,判断公司是否存在资本运作的实质性障碍,通过对前述问题的摸底调查,实现分析预判股权价值的目标。
综上所述,深圳婚姻律师总结,对股权价值的预判,需要依赖专业人士对标的股份所在的公司的全面核查,区别不同主体,通过详尽细致的核查手段,全面了解公司的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才能对股权/股份对应的财产价值作出合理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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