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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分割股权 & 获得现金补偿,离婚时应该如何选择?

来源:申茵、潘晶律师团  发布时间:2019-12-12 15:58  浏览次数:313

【案例简介】
  吴先生与陈女士于2007年结婚,婚后双方于深圳市南山区购置了房产一套,房产购置价格为480万元,目前市场价值为1200万元,雷克萨斯GS300型汽车一台,购置价格为70万元,双方婚后育有一女。
  2016年吴先生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法院庭前调解过程中,双方对婚姻关系的解除、子女抚养权分配及房产和汽车的分配方案均达成一致,但陈女士提出,吴先生持有的深圳某公司5%的股权,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一并进行分割。吴先生则称该股权系其所任职的某IT公司的员工持股平台,系公司针对高管、核心技术人员等特定对象实施的股权激励,只能由特定对象持有,不能转让其他第三方。双方因此产生争议导致调解失败。
  陈女士向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风泽律师团深圳婚姻律师咨询:关于共同财产中的公司股权分割,到底是应该主张直接进行股权分割还是不分割股权但由吴先生以现金方式作出补偿?哪种方式对自己最有利呢?

  【律师评析】
  在我国,股权激励计划最初还是上市公司应用比较普遍,但是近年来,越来越多的非上市公司也开始实施股权激励计划,股权激励已经成为现代企业制度和公司治理模式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很多企业在经营发展的特定阶段都会对核心管理人员实施股权激励,令激励对象因此得以分享企业成长所带来的经济收益,籍此留住并进一步激励企业人才。案例中吴先生持有的公司股权,就是基于其任职的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而获得的。
  风泽律师团深圳婚姻律师认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基于员工股权激励计划获得的公司股权/股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进行分割。但是,实际进行财产交割时,该股权是否可以实际变更至另一方名下,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具体方案及实施细节均有密不可分的联系。现深圳婚姻律师就离婚财产分割,对夫妻一方名下持有的通过股权激励计划获得的股权制定分配方案时,应当关注的主要问题,进行分析。
  一、明确股权激励的模式,了解股权对应的财产权利存在哪些限制性的条件
  目前实践中股权激励计划通常采取的是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两种模式。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限制性股票是指激励对象按照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获得的转让等部分权利受到限制的本公司股票。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本办法所称股票期权是指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份的权利。
  实践中,非上市公司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对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的定义也是参照前述规定。
  从上述规定对两种股权激励模式定义的表述亦可以看出,以限制性股票模式实施的股权激励,股票/股权是已经落实到激励对象名下的,只是该股票/股权对应的股东权利存在一定的限制,限制的权利内容在不同的股权激励计划中可以根据需要作出个性化的安排,但通常都体现在对出售/转让设定严格的前提条件。股票期权是授予激励对象一个附条件的股票/股权的认购权利,在行权条件(通常设置一系列体现标的公司经营情况的财务指标)成就时,股票/股权才会登记至激励对象名下。
  二、明确股权激励的实施途径,了解股权所对应的股东权利及有可能承担的股东义务
  股权激励的实施途径,根据激励对象所持有的股权所在的主体不同,将股权激励的实施途径分为直接激励和间接激励两类。
  适用直接激励途径的股权激励计划中,激励对象持有的是标的公司的股权,即激励对象通过持股成为标的公司的直接股东,由激励对象直接行使标的公司的股东权利,但由于标的公司通常是经营实体,因此,作为股东在直接享有经营收益分配权、经营管理表决权的同时亦有可能出现相应的股东责任承担的风险。
  适用间接激励途径的股权激励计划中,标的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通常设立并实际控制一个持股平台(有限合伙或有限责任公司),激励对象通过持有持股平台的财产份额或股权,成为标的公司的间接股东,标的公司的股东权利由持股平台行使;持股平台通常不涉及实体经营,仅仅基于员工持股目的而设立,因此持股平台的股东义务相对简单,基本不会出现因经营产生对外债务而导致股东承担相应责任的风险。
  三、全面核查标的公司的情况,了解并预判股权对应财产价值的大小
  激励对象通过股权激励计划获得股权所对应的财产价值,才是激励对象最关注的核心问题。这也是离婚财产分割时,各方最关注的问题。归根究底,股权的价值,是取决于标的公司的资产价值大小。因此,深圳婚姻律师认为对股权价值的判断,需要对标的公司(经营实体)进行全面核查后,才能作出合理判断。
  实践中,只有通过资本运作,标的公司实现资产证券化,股权所对应的财产价值才有可能实现利益最大化。因此,通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标的公司都会有资本运作的相关规划。标的公司所处的行业、标的公司目前处于资本运作的哪个阶段以及标的公司是否存在资本运作的实质性障碍,这些问题的答案都会对股权对应的资产价值产生实质性的影响。深圳婚姻律师通过对标的公司的历史沿革、主营业务、股权结构、财务信息等方面的尽职调查,对前述问题进行摸底,从而实现分析预判股权价值的目标。
  四、了解股权激励计划对激励对象持有的股权有哪些限制性的安排
  在股权激励计划实施方案中,为了确保标的公司股权结构的稳定性,往往会对股权作出各种限制性的安排。此类限制性安排通常体现在对激励对象的服务期限制、禁售期、股权/股份的出售价格、转让对象等方面。
  通过对《股权激励计划实施方案》、公司章程、合伙协议或标的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的协议等相关文件的查阅,可以进一步明确标的股权是否存在限制性安排以及前述安排对股权分割产生的影响。
  综上所述,深圳婚姻律师提示:通过股权激励计划获得的股权,无论是股权的可分割性、财产权利的完整性和价值大小,均与一般的股权有实质性区别。因此,回到陈女士的困惑--究竟离婚时分割股权和现金补偿应如何选择这个问题上来,其实这并非一个简单的选择题,建议广大朋友们在离婚财产分割时,对于通过股权激励计划获得的股权的分配方案设计,应该充分考虑股权激励计划的具体内容、标的公司的经营情况和发展阶段,作出具有操作性的、利益最大化的分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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