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又复婚,财产傻傻分不清楚?
来源:申茵、潘晶律师团 发布时间:2019-12-12 16:00 浏览次数:295
【案情简介】
陆先生与胡女士系大学同学,相恋多年最终修成正果,本应是让人羡慕的神仙眷侣,但婚后双方父母催促其赶紧“造人”,可结婚已逾两年胡女士的肚皮仍未有动静,之后前往医院检查得知胡女士乃不孕体质,导致陆先生的父母对这个儿媳妇颇有微词,自此夫妻两人感情也逐渐冷淡。2014年末双方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婚后双方共同购买登记在陆先生名下的一套房产归胡女士所有,陆先生需在办理离婚登记后3天内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双方各自名下的其他财产归各自所有。由于当时贷款并未还清,双方怠于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直至2015年3月,双方破镜重圆,重新办理了结婚登记。然而好景不长,胡女士发现陆先生有婚外情,想起诉离婚,现陆先生主张其名下的房产是复婚前的个人财产。
【律师分析】
本案中陆先生与胡女士系离婚后复婚,双方在2013年协议离婚时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婚后双方共同购买的房产归胡女士所有,但是双方在协议离婚后并未变更房产登记。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就离婚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及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鉴于本案中2013年离婚协议系双方自愿签订,陆先生并无证据证明签订离婚协议时存在胁迫、欺诈情形,协议中关于财产的约定对双方都应有效。双方于2013年协议离婚时,已达成合意,约定陆先生名下的房产归胡女士所有,只是双方未及时依离婚协议约定的期限将房产过户至胡女士名下,这并不代表胡女士放弃对该房产的所有权,陆先生主张该处房产系其复婚前的个人财产并无依据。本案中胡女士可要求陆先生依双方2013年第一次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配合办理房产变更登记手续,对于复婚后双方所取得的共同财产胡女士也有权要求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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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八条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就离婚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九条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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