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一方可否擅自变更子女姓氏?
来源:申茵律师团 发布时间:2017-02-09 16:13 浏览次数:2045
【案情简介】
张先生与刘小姐双方于2016年12月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2周岁的婚生子张某某归刘小姐抚养,与刘小姐共同生活,张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8000元。但是双方协议离婚后,刘小姐未经张先生同意将婚生子张某某改名为刘某某,张先生知情后气愤不已,以此拒绝支付每月的抚养费,表示刘小姐须将婚生子改回姓张才继续支付抚养费。刘小姐认为婚生子抚养权归其所有,其有权单方更改婚生子姓氏,并起诉要求张先生按月支付抚养费。
【律师分析】
一、张先生是否有权基于婚生子的姓氏变更而拒绝支付抚养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本案中张先生与刘小姐协议离婚时约定婚生子归刘小姐抚养,张先生每月支付相应抚养费,现张先生拒不支付抚养费的,刘小姐可以婚生子的名义向法院起诉要求张先生支付抚养费,刘小姐则作为婚生子的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诉讼。张先生主张刘小姐擅自更改婚生子的姓氏侵犯了其作为父亲的合法权益,据此拒绝支付抚养费,但是通过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不难看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是不附条件的,不能因为夫妻双方关系的变化而改变,更不存在因子女姓氏变更而免除抚养义务的说法。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9条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综上,张先生的主张于法无据。
二、刘小姐是否有权单方变更婚生子的姓氏?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可见,法律并没有强制性规定子女姓氏应如何确定的问题。那本案中刘小姐是否有权单方更改婚生子之姓氏呢?我国现有的《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9条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但这一条款中关于“责令恢复原姓氏”的规定仅适用于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的纠纷的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子女姓氏问题的批复》中规定:“我们认为父母离婚,除因协议变更子女姓氏或子女年已长成得以自己意志决定其从父姓或母姓外,并无使其子女改变原用姓氏的必要”。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新编版)·民事卷V》中表明:1、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征求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子女对自己姓氏的意见,是保护儿童合法权益的重要内容。年满10周岁的未成年子女,他们的智力水平已经达到一定程度,可以对自己的姓氏作出选择,有决定自己姓名的权利。2、无行为能力子女的姓名权,由其法定监护人协商决定。子女出生后,父母经协商共同给子女确定姓名。一旦确定,任何一方不能未经对方同意就擅自更改。虽然婚姻法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但该条适用的是子女未确定姓氏之前的选择权,一旦夫妻经协商确定了子女的姓氏,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变更为随自己姓,既违反了平等协商原则,也侵害了对方对子女的监护权和随其姓的权利。
综合前述司法观点,回归到本案例,风泽律师团婚姻家事律师认为,张某某尚未成年,若需要更改姓名的,需由其父母共同协商确定,刘小姐擅自将婚生子姓氏更改的行为违反了公平原则。
实践中,一方擅自更改婚生子女姓氏的,另一方如何救济呢?公安部《关于父母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中规定,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的,公安机关应予恢复。故本案中张先生可自法院判决生效后前往公安机关户籍部门,将婚生子姓氏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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