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的股权分割问题
来源:申茵、潘晶律师团 发布时间:2019-12-14 17:50 浏览次数:275
【案例回放】
陈先生与李女士于2008年结婚,婚后,陈先生与朋友创建一有限责任公司。后因陈先生工作繁忙,应酬不断,疏于照顾家庭,夫妻感情渐生嫌隙。2017年,双方协议离婚,对各自名下的房产、车辆、资金等财产分割已协商一致,但对陈先生持有的公司股权分割存在争议。
【案例分析】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涉及股权分割的离婚案件越来越多,股权已逐渐成为夫妻分割财产的重要部分。广东风泽律师团将以本案为例,简单分析离婚案件中的股权分割问题。
(一)有限责任公司
本案中,陈先生取得股权的时间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股权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予以分割,这是毋庸置疑的。另外,可以明确的是该公司的股东为陈先生及其朋友,李女士并不在列,因此在分割时,应按照以下不同情形分别处理:
1. 非股东的配偶愿意成为公司股东
在陈先生与李女士协商一致,愿意转让部分或全部股权份额给李女士的情形下,需要其他过半数的股东同意,同时明确表示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那么李女士可以成为公司股东。此处的“过半数股东”系以人数计算,而非以出资份额计。若过半数股东不同意陈先生转让股权,则需以同等价格购买相应的出资份额,方可排斥李女士成为公司股东。既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出资份额的,视为同意转让,李女士可成为公司股东。
2. 非股东的配偶不愿成为公司股东
实践中也多出现一方并不熟悉公司事务,无心持有股权,或者由于有限责任公司所具有的“人合性”特质,导致非股东的配偶不宜持有公司股权的情形,故可以委托相关机构对股权价值予以评估,由持有股权的一方按照评估价值给予非股东配偶一定的经济补偿。
3. 双方均不愿意继续持有股权
在夫妻双方均不愿意继续持有股权的情况下,可以依《公司法》的规定,将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或股东以外的人,并对转让款予以分割。
(二)合伙企业及独资企业
本案涉及的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分割,但在实践中,合伙企业或者独资企业也会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
夫妻一方以共同财产在合伙企业中以个人名义出资,另一方并非合伙人的,在离婚时,其财产份额的分割方式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分割类似,不同点在于,作为合伙人的一方将财产份额部分或全部转让时,需经过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非“过半数”。
夫妻一方以共同财产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离婚时对其中的财产分割按以下情形处理:(1)一方主张继续经营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并按评估价值由该方给予另一方一定的经济补偿;(2)双方均主张经营权的,竞价处理,并由优胜方补偿另一方;(3)双方均放弃经营权的,则依法清算企业后,对剩余财产予以分割。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
(四)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第十八条 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该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二)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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