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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不支付抚养费我就不让你探视,可行吗?

来源:申茵、潘晶律师团  发布时间:2019-12-14 17:52  浏览次数:193

[案情简介]
  小尹与阿芳2014年经深圳市福田区法院判决离婚,婚生子丁丁由阿芳抚养,小尹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2000元,每月可探视2次,时间地点双方自行协商。2016年5月起至2017年7月小尹因生意惨淡,抚养费一直拖欠未予支付。阿芳怨言不断,2017年7月起以小尹一年多不支付抚养费丧失探视权为由拒绝其探视。小尹于是一纸诉讼状将阿芳告上法院。满腹委屈的阿芳经人介绍向风泽律师团深圳婚姻家事律师咨询。

  [律师点评]
  风泽律师团深圳婚姻家事律师分析,探视权是亲权的一部分。我国《婚姻法》并未直接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或亲权的概念,但该法第22、23条等条款均有关于父母有教育、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义务的相关规定,实际上属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监护权或亲权的内容,它是专为未成年子女的利益而设的。因此,无论从法理或伦理角度看,在教育、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问题上,父母的权利义务是平等的。如果父母分居或离婚,一方停止行使对未成年子女的亲权,并不意味其丧失对未成年子女的扶养、继承的权利义务。
  《婚姻法》第36条明确规定,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子女的合法权益更不能因父母离婚而受到损害。在风泽律师团深圳婚姻家事律师处理过的大量离婚案件中,抚养权归属通常是双方争执的重点问题,当监护权被判予一方的情况下,法律同时还赋予了不直接与子女共同生活的另一方探视的权利。而根据《婚姻法》第38条可知,探视权中止的唯一法定事由是“父或母探视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这个中止仅是暂时的中断,是为了阻隔父母一方因探视对子女造成的不利伤害,当中止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本案中,阿芳以小尹不支付抚养费而拒绝探视,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探视权的取得和丧失并不以是否负担子女抚养费为前提条件,是否需要中止探视取决于小尹的探视有无不利于婚生子丁丁身心健康的情况存在。如果答案是否定的,则桥归桥,路归路,小尹的探视不应当被拒绝,而阿芳如果要主张抚养费,则应以婚生子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规定]
  《婚姻法》
  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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