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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断口头遗嘱是否有效?

来源:申茵、潘晶律师团  发布时间:2019-12-14 17:52  浏览次数:194

【案情简介】
  段女士育有四个子女,丈夫早年去世,段女士独自一人将四个子女抚养成人,2017年3月因罹患结肠癌住院,经过几个月的化疗后依然未见好转,于2017年6月30日去世。段女士得知自己身患癌症将不久于人世后,便口头告知四个子女,自己名下位于深圳市罗湖区的一套价值1700万的房产留给小女儿吴小姐,四个子女当场未表示异议,但由于段女士病重无法去办理过户手续,故一直未过户登记至小女儿名下。段女士去世后,大儿子吴先生居住在段女士遗留的房产内,不肯离开,也不同意吴小姐搬至房产内居住,并主张按照法定顺序继承前述房产。段女士的另外两个子女认为应遵循母亲遗愿,将房产过户登记至小女儿吴小姐名下,但由于吴先生不同意,一直无法过户到吴小姐名下。

 【律师点评】
  关于本案涉及的房产应如何处理以及相关法律问题,广东风泽律师团婚姻家事团队律师分析如下:

  一、本案的口头遗嘱有效吗?
  根据《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可知立遗嘱人只有在危急的情况下才可订立口头遗嘱,且危急情况解除后,应当订立书面或录音形式的遗嘱替换口头遗嘱。本案段女士在得知自己身患癌症后口头告知四个子女,自己去世后的房产留给小女儿吴小姐,从时间上分析,段女士发现病情的时期不能算作继承法上的危急情况,此后长达3个月的治疗期间,段女士完全可以通过订立书面或录音形式的遗嘱替换此前的口头遗嘱。
  其次,根据前述规定,口头遗嘱设立时,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方为有效。同时,《继承法》第十八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由此可知,继承人是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的。而本案段女士订立口头遗嘱时只有四位子女在场,而子女作为段女士遗产的法定继承人,显然不具备遗嘱见证人的资格,故本案的口头遗嘱因设立程序存在瑕疵,自始未能有效成立。因此,吴小姐无权依据段女士的“口头遗嘱”继承房产。

  二、本案房产如何继承?
  根据前述分析,可以认定段女士订立的口头遗嘱无效,且又无其他法定形式的有效遗嘱,故根据《继承法》第十条、十三条规定,本案房产应当适用法定继承,即由段女士的四个子女按均等份额继承。
  现今,中国已经成为世界上老年人口最多的国家,也是人口老龄化发展速度最快的国家之一,遗产继承纠纷类案件也在每年不断增加。虽然我们对吴先生不尊重逝者遗愿的行为并不赞同,但在本案段女士未订立有效遗嘱的情况下,吴先生主张法定继承似乎也无可厚非,甚至还能在法律上获得支持。在此,本律师团建议长辈们在订立遗嘱等安排时,切忌随意、盲目,务必确保合法、有效。否则,届时若因为遗嘱无效或有瑕疵,导致生者不睦,逝者不安,就着实浪费了老人对儿女的心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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