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婚期间的财产如何分割
来源:申茵、潘晶律师团 发布时间:2019-12-12 15:39 浏览次数:276
【案例回放】
随着社会的发展,思想观念的转变,人们对婚姻有了不同的看法,为了避免婚姻成为爱情的坟墓,有些人会采取“试婚”的办法,在未正式结婚前通过同居的方式增进了解,提前磨合,然后再决定是否履行法律手续,正式缔结婚姻关系。
古先生与杜小姐正是这样一对试婚情侣,试婚期间两人购置了房产后共同居住,之后一起还贷。本想着对方就是自己将要携手一生的人,不料同居期间摩擦不断,经常吵架闹矛盾,最终分道扬镳。对于试婚期间的财产如何分割,双方各执一词,僵持不下。
【律师评析】
一、 试婚期间财产性质认定
虽然古先生与杜小姐是以试婚的态度,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是双方毕竟未正式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非法定夫妻,只是同居关系,因此,在财产问题的处理上,并不能适用《婚姻法》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相关规定。广东风泽律师团婚姻家事律师认为,对于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可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的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需要注意的是,分割的财产必须是双方同居生活期间获得的,并且必须是双方共同经营、管理或劳动所得的财产,否则应当视为一方的个人财产;一般共有则指的是双方共同享有财产所有权,可以是等额享有,也可以按登记或约定的财产份额享有。
二、 共有房产的分割方式
涉案房产系古先生与杜小姐在同居期间购置并共同还贷,符合上述第10条之规定,为双方同居期间购置的财产,应当按共有财产定性并依法分割。深圳离婚律师认为,古先生与杜小姐若能冷静处理,以达成书面协议的方式处理和分配财产,不失为最有效的处理方式。双方可采取由一方取得房屋所有权,另一方获得经济补偿的方式进行房产分割,或者将房产出售,在房产转让款扣除贷款后的剩余款项予以分割的方式处置共同财产。
若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则建议采取诉讼方式。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因此古先生或杜小姐均有权就财产分割问题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8条的规定:“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根据前述规定,法院在处理此类财产纠纷时,通常以一般共有为原则,同时须考虑房屋产权登记上的权利人及财产份额/比例的登记情况、各方实际出资的情况、居住条件以及是否存在过错、过错程度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最终可以通过调解或判决的方式对共同财产予以处理。
广东风泽律师团婚姻家事律师观点:试婚的行为虽说已被越来越多的人在现实生活中实践,该行为是对婚姻家庭的谨慎对待还是草率儿戏,或许每个人都有自己的不同看法和判断。然而,因试婚导致的各类纠纷包括财产纠纷以及非婚生子女的抚养纠纷层出不穷,也一再警醒大众,对待试婚,务必慎而处之,尤其是涉及到财产等衍生问题,还是应当提前规划,并作出明确约定,避免因此产生纠纷,最终落得人财两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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