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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队原创 | 夫妻婚内分居,一方拒付抚养费该如何处理?

来源:申茵律师团  发布时间:2018-09-10 16:16  浏览次数:2268


  【案情回顾】

  李某和陈某于2014年5月经人介绍认识,两人认识时均为大龄未婚青年,便以结婚为目的开始交往,交往3个月后,李某意外怀孕,两人便至当地民政局登记结婚。2015年6月,李某生下女儿小陈。女儿出生后,两人经常因家庭琐事产生纠纷,陈某不堪忍受争吵不断的婚姻生活,在女儿半岁后便不辞而别外出打工。自此,李某和陈某开始分居,李某便带着女儿回到娘家。2016年1月至5月期间,陈某每月向李某微信转账3000元作为女儿的抚养费,但自2016年6月始,陈某便再未支付女儿抚养费。因女儿每月开支大,李某在家专职带孩子,无其他收入来源,李某无力独自抚养女儿,便联系陈某要求支付女儿抚养费,遭到陈某无情拒绝。李某心灰意冷,遂诉至法院要求与陈某离婚,但陈某不同意离婚,法院判决驳回李某的离婚请求。面对既不肯离婚,又不愿意支付孩子抚养费的丈夫陈某,李某不知如何是好。

  【律师评析】
  对于此案,广东风泽律师团婚姻家事律师进行如下评析: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是父母生命的延续,父母对子女有不容推卸的抚养义务。本案中,陈某为小陈的父亲,对小陈有教育抚养的义务,虽然陈某和李某之间存在矛盾并分居,但此情形并不影响陈某对小陈承担教育抚养义务,陈某拒付小陈抚养费系不履行法定抚养义务。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三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虽然法院驳回了李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李某和陈某仍为夫妻,但这并不影响陈某承担抚养小陈的法定义务,现小陈未满八周岁,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李某作为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以小陈名义另行起诉至法院要求陈某支付小陈抚养费。
  最后,广东风泽律师团婚姻家事律师提示,若李某作为小陈的法定代理人以小陈的名义起诉至法院要求陈某支付抚养费,在诉讼时不仅可以要求陈某支付自2016年6月起至起诉时的抚养费,同时还可以对后续的抚养费支付问题提出请求,即要求陈某每月按固定金额支付抚养费直至小陈年满18周岁止。关于抚养费的数额,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一般会根据小陈的实际需要、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陈某和李某的负担能力等综合因素来酌定。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三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二十条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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