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队原创 | 婚姻律师谈离婚调解
来源:申茵、潘晶律师团 发布时间:2019-12-14 22:59 浏览次数:298
【案例回放】
陈先生与沈女士于2010年结婚,2011年生育一子。后双方因性格不合,摩擦不断,经常争吵甚至拳脚相向。2017年,陈先生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抚养权判归男方,并对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后此案件经法院调解,沈女士同意离婚,双方就抚养权及财产分割达成一致意见,并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出具了离婚调解书。
此案件为夫妻一方诉请离婚,最终由法院调解结案的案例。广东风泽律师团深圳婚姻律师承办的离婚案件中,也常有调解结案的情况,现团队律师通过此文对离婚调解进行简要分析。
【律师分析】
1. 离婚调解的定义
离婚诉讼中的调解指的是人民法院对已受理的离婚案件,依照法律规定进行调解的一种程序。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实践中,调解是法院审理离婚诉讼案件的必经程序,适用调解程序的目的在于防止当事人草率离婚,通过调解尽力化解矛盾,促使当事人和好;对于不能调解和好的案件,也旨在通过这一程序尽量缓和矛盾,减少对当事人及孩子的伤害,维护社会和谐。因此,通过调解可能出现四种情形:调解和好、调解离婚、判决离婚以及判决不准予离婚。
实务中,法院首先会就双方是否离婚进行调解,经调解和好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对于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可以不制作调解书,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对于无法调解和好,双方均同意离婚,且双方当事人可对子女抚养权归属、抚养费给付、探视权约定以及财产分割等事项进行协商并达成离婚调解协议,人民法院则会根据离婚调解协议制作离婚调解书。
2. 离婚调解的方式
离婚调解的方式通常有两种,一种是“面对面调解”,一种是“背靠背调解”。“面对面调解”指的是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均到场进行直接的交流协商,此种调解方式适用于双方争议不太且情绪稳定的当事人。“背靠背调解”指的是审判人员分别单独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起到桥梁作用,听取一方意见后反馈给另一方并从中疏导,此种调解方式适用于矛盾较大,无法平心静气直接交流的当事人。而无论是前述哪一种方式的调解,律师在调解过程中都能起到关键性的作用。离婚案件不仅是利益的争执,多数时候都掺杂原被告双方的情感纠纷,因此,在调解过程中往往会因为情绪导致谈判进入僵局。实践中,离婚案件的调解方案通常会往来讨论多个回合才能达成一致,此时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与各方当事人进行沟通,理性分析利弊并提出专业的法律意见,为当事人争取并实现利益的最大化,并及时向审判人员反馈最终调解方案,促成调解的有效达成。
3. 调解离婚与判决离婚的区别
离婚案件调解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做出判决。调解离婚与判决离婚的最主要的区别在于案件诉讼结果的生效时间不同。调解离婚的案件,调解书自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且任何一方不得上诉,双方婚姻关系就此解除。而判决离婚的案件,基于我国民事案件“二审终审”的原则,一审判决书送达之日并不当然发生法律效力。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均有权依法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上诉,则案件进入二审程序。一审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有任何一方提出上诉的,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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