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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队原创 | 离婚协议约定无需承担子女抚养费,儿子能否再向母亲索要抚养费?

来源:申茵律师团  发布时间:2018-09-30 16:15  浏览次数:1624


    【案例回放】

  胡先生与陈女士于2003年5月登记结婚,2005年10月陈女士诞下一子小胡,2015年2月胡先生与陈女士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儿子小胡由归胡先生抚养,陈女士不承担抚养费。2017年5月胡先生因患病经济困难,无力独自抚养小胡,便带着儿子小胡找到陈女士要求支付小胡抚养费,陈女士认为离婚协议中已明确约定自己不承担儿子小胡抚养费,自己便无向小胡支付抚养费的义务,故拒绝胡先生之要求。胡先生见索要抚养费未果,便以小胡名义向法院起诉要求陈女士每月支付小胡抚养费3000元。

 【律师评析】
  对于此案,广东风泽律师团婚姻家事律师分析如下: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因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本案中,虽然胡先生与陈女士已经离婚,陈女士也并未直接抚养小胡,但小胡与陈女士之母子关系并未因此消除,陈女士仍为小胡之母,而小胡仍为陈女士之子,陈女士在离婚后仍对小胡有抚养和教育小胡的法定义务。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法院判决。根据前述规定,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中对夫妻双方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约定或判决,并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本案中,虽然离婚协议中约定陈女士不承担小胡抚养费,现小胡未成年,不能独立生活,离婚协议之约定并不能免除陈女士抚养小胡的法定义务,故小陈有要求陈女士支付抚养费的权利。
  婚姻律师提示,若法院支持了小胡的诉请,判决陈女士每月支付3000元抚养费,但基于日后物价的上涨、经济生活水平的提高或因小胡学习或患病等原因,导致法院判决的抚养费数额已无法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或无法满足实际支出等情况,小胡可再向法院起诉陈女士,要求根据实际情况增加抚养费数额。
  最后,若陈女士觉得小胡主张每月支付3000元抚养费数额过高,亦可向法院提供证明个人收入情况、小胡实际需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证据予以证明,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一般会根据小胡的实际需要、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陈某的负担能力等综合因素来酌情判定抚养费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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