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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队原创|婚约解除,给媒婆的红包可以要回吗?

来源:申茵、潘晶律师团  发布时间:2019-12-12 18:02  浏览次数:207

【案情简介】
  “有缘千里来相会,无缘对面手难牵”,许多姻缘的促成都要经历波折,不少伴侣的相识都是因为有人从中牵线搭桥,比如中国式丘比特——媒婆就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李某和徐某就是经媒人高某介绍认识的,为了介绍李某和徐某认识,高某可以说是煞费了苦心,安排两人见面吃饭,介绍双方家长认识,两人确定恋爱关系期间都离不开高某的细心付出。很快两人坠入了爱河,并且订立了婚约,高某这心里的石头也总算是落了地。李某托高某给了徐某6800元现金红包,为了感谢高某从中牵线,也给了高某1000元红包。然而剧情的反转总是出人意料,李某和徐某在筹办婚礼期间因为购置金器的事情吵得不可开交,并因此解除了婚约。
  爱情就像是龙卷风,来得快去得也快。李某因为失去了这段婚姻而难过至极,仔细想想觉得自己的付出都付诸东流了,内心非常不甘。他找到高某要求返还之前给她的1000元红包,他认为原本是为了感谢高某促成这段婚姻才给高某红包的,现在婚约已经解除,高某应该返还红包。那么,高某应该返还红包吗?申茵律师团资深婚姻律师对此做如下专业分析。

  【律师分析】

  一、李某给付的红包是主动赠与还是被动索要?
  现代社会无论生活亦或工作节奏都非常紧张,令许多年轻人没有太多时间关注自己的感情生活或主动结交异性,尤其北上广深的外地白领们,常常是家里单位二点一线,业余生活圈子实在有限,来自父母家人的催婚压力又随着年龄的增长越来越大,于是“媒婆”在现代的重要性更加凸显。
  那么,本来用于答谢媒婆玉成其事的红包,在男女双方最终分道扬镳的情况下是否应当返还?实践中对于此类争议,首先需要对给付媒人红包的行为进行定性,判断给付行为是赠与还是索要,然后再结合当地习俗分析是否符合当地习惯,除此之外,还要对比红包金额与媒婆的付出进行分析。本案中,高某以促成婚姻为目的为李某说媒,在李某订婚后,李某自愿给付张某感谢红包现金1000元,属于自愿赠与,高某并未主动索要。在达成婚约的情况下赠与媒婆红包符合当地的风俗习惯且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媒婆为促成一桩婚事往往要费时费力,同时也可能会有车旅费、伙食费以及电话费等支出。媒婆原本没有义务为了促成他人姻缘而付出金钱,根据当地习俗,为了感谢媒婆的付出以及对其开销进行补偿,受益的一方或双方会给媒婆赠送红包。从这个层面看,李某给高某红包具有褒扬意义和自愿性,可归类于道德意义上的赠与,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行为,赠与人不得任意解除赠与。”因此,高某没有理由返还该笔红包。

  二、婚姻未成,李某可否主张高某不当得利返还
  有观点认为,李某赠与高某现金红包的目的最终并未达成,李某是否可以主张不当得利返还?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那么,要判断高某是否属于不当得利重点是考虑高某是否属于没有法律依据取得不当利益?从立法目的方面进行解释,不当得利制度的规定主要是为了谋求双方之间的利益平衡,而赠与媒婆红包是与媒婆的付出相关联的,且本案中李某赠与高某得红包数额较小,不存在过分超出高某付出的情况。除此之外,大多数学者认为道德义务上的赠与并不能说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不当利益,是符合法律且符合当地习俗的。因此,高某不退还红包是有法律依据的。
  “千里姻缘一线牵”,媒婆对于当代男女来说还是比较重要的,很多姻缘都依赖于媒婆的辛苦付出。既然媒婆的存在符合时代现状,并且能帮助一些年轻人解决婚姻问题,那么适当赠与媒婆一定金额的红包之习俗也无可厚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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