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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队原创|面对拳脚相向的丈夫,妻子如何保护自己?

来源:申茵、潘晶律师团  发布时间:2019-12-12 18:02  浏览次数:206

【案情简介】
  世上没有什么东西是坚不可摧的,再牢固的关系也挨不住日复一日的拳脚相向。孙先生和李女士经人介绍相识,双方都觉得适逢其时,彼此都在正确的时间遇到了正确的人,很快两人就结婚了。李女士本以为婚后生活将是甜蜜的“偶像剧”,万万没想到竟生生地过成了“暴力片”!结婚后丈夫对李女士的态度急转直下、判若两人,应证了那句“婚姻是爱情的坟墓”。
  孙先生婚后脾气格外暴躁,稍不如意就殴打李女士,好几次邻里相劝都挡不住他的脚踢拳打,李女士家人曾为此找孙先生理论打抱不平,不料孙先生竟不分青红皂白对李女士家人亦是暴力对待。婚内李女士好几次被打得住进了医院,甚至闹到派出所。这样的婚姻让李女士深感痛苦不堪、暗无天日,对于未来李女士觉得既看不见希望也找不到出口。面对丈夫的暴力相向,李女士应该如何自我救赎?她的生活还有转变的机会吗?申茵律师团资深婚姻律师对此提供如下法律建议,希望对那些同样身陷困境的人有所帮助。

  【律师分析】

  一、善用《反家庭暴力法》,对家庭暴力勇敢说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三条规定:“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六条规定:“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及第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将告诫书送交加害人、受害人,并通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应当对收到告诫书的加害人、受害人进行查访,监督加害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可知,在遭受家庭暴力的情况下,受害人应积极的向前述规定涉及的权力机关求助,及时反应情况,防止伤害再次发生。家暴就像毒瘤,发生一次就可能发生无数次,千万不要有“家丑不外扬”的想法,一旦情况恶化演变成刑事案件就很难回头了。
  除此之外,受害人还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可知,人身保护令的最长期限是六个月,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还可以延长期限。若被申请人没有遵守保护令的限制,甚至变本加厉的对受害人实施伤害该如何处理呢?届时受害人可以依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要求公安机关拘留施暴方。

  二、如果李女士想结束这段婚姻,法院会支持吗?
  面对丈夫无休止的家暴行为,李女士可以通过离婚的方式彻底摆脱并离开这个让她心灰意冷的男人,男方不同意离婚的,李女士可直接起诉。李女士若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会支持其离婚诉请吗?她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吗?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可知,像李女士这样存在家庭暴力的情形起诉离婚的,在提供了充足的证据证明家暴行为存在的情况下,经法院调解无效,法官会依法判决离婚。在此特别提醒受害一方日常注意收集男方实施家暴行为的照片、视频、录音、报警回执、询问笔录、悔过书等相关证据,以便将来诉讼中使用。
  最后,遭受身心伤害的李女士是否可以得到赔偿呢?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可知,李女士在提起离婚诉讼的同时,可以同步申请离婚损害赔偿。
  “一日夫妻百日恩”,即使不再相爱也不应故意伤害对方,家庭暴力给当事人带来的痛苦无法用言语形容,因为这是对身心的双重伤害,身体上的伤害或可治愈,但心理阴影和精神伤害可能伴随人的一生。申茵律师团资深婚姻律师在此提醒正在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人,一定要勇敢的维权,酿成悲剧之后才想起维权就为时已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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