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队原创|丈夫拒绝支付治疗费,妻子起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来源:申茵、潘晶律师团 发布时间:2019-12-14 16:57 浏览次数:224
【案情简介】
冯先生与骆女士系网友,“奔现”后恋爱并于2004年7月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一女。2018年,骆女士在一次体检中发现自己患有乳腺癌,需要钱进行长期治疗,但骆女士结婚以来一直在家照顾孩子,没有工作也没有积蓄,家中所有财产均由冯先生保管。骆女士获知病情后向冯先生哭诉,让她没想到的是,冯先生竟当场表示没钱,拒绝提供治疗费,最终导致骆女士疾病得不到及时治疗而出现恶化迹象。骆女士十分绝望,为了尽快分得财产治病,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评析】
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4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可知,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未包括夫妻一方拒绝为患有重病的配偶一方支付医疗费用。那么,本案中骆女士能否以冯先生拒绝支付治疗费致骆女士疾病得不到及时治疗恶化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呢?
申茵律师团婚姻家事律师观点:虽然此案所述情形不属于《婚姻法解释(三)》第4条明文规定的情形,但“举轻以明重”,通过分析法条可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夫妻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如父母等)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而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情形时,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一方可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对近亲属患有重疾被夫妻一方拒付医疗费的情形尚且如此处理,那么当家庭关系的核心——夫妻关系中任何一方出现同类情形时,利益受损一方自然更应该受到法律保护,所以,患有重病的骆女士遭到丈夫拒绝支付医疗费时,应当有权主张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同时,本案所述情形也可认定为《物权法》第99条规定的“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故,婚姻家事律师认为骆女士有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起诉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冯先生与骆女士系合法夫妻,彼此间负有相互扶养的法定义务,骆女士患重病期间,冯先生拒绝支付治疗费用的行为可能构成虐待和遗弃。根据《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可知,如果冯先生行为最终被认定为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且导致双方离婚,冯小姐作为无过错方还有权在离婚诉讼中请求损害赔偿。
有人说“夫妻本是同林鸟,大难来时各自飞”,但结婚时的誓言无时无刻不在提醒我们,患难相扶、甘苦与共是组建家庭的初衷,因为一点利益就抛弃对方一人独自前行的行为,轻则违背了道德底线,重则将受到法律的惩罚。没有了彼此的关爱和支持,谁又知道沙漠的风暴最终吹向谁。申茵律师团认为:“执子之手,与子偕老”,既是美好的理想,也是责任的践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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