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廿余载夫妻一朝离婚,大学生儿子巨额学费谁承担? | 案例评析

来源:申茵律师团  发布时间:2018-11-09 16:26  浏览次数:1592


     【案件回顾】

  顾氏夫妇结婚已有二十余载,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常常因财务问题吵的不可开交,为了给儿子完整的家庭和利于其学习发展的成长环境,双方一直隐忍对方,勉强生活在同一屋檐下。2013年12月,直至年满18周岁的儿子小顾愿考上美国的顶尖大学后,协议离婚一事才被提上议题之中,双方对儿子小顾的抚养费问题产生了分歧。

   【争议焦点】
  顾先生:由于自身的特殊成长经历,顾先生一直以来的教育理念是,希望并培养小顾能够自力更生。不像顾先生那个年代,年仅18岁的顾先生不仅已经不接受家中一分钱,还是家中经济支柱,同时支援弟弟妹妹的学费。故小顾成年后就不应当再依靠家中经济支援,并且其已年满18周岁,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已具备独立生活的能力,父母并无法律上的支付抚养费的义务。
  顾太太:现在年代不同,家庭经济条件允许,所以小顾虽已年满18周岁,但仍未独立生活,无经济来源,且美国大学学费昂贵,小顾孤身一人在美生活,开销巨大,年花销高达数十万!为人父母有义务保障未独立生活的子女接受教育的费用及相关的生活开支。

   【律师解答】
  广东风泽律师团分析如下: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了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在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子女抚养费的权利。现行法律对于在校就读的大专及以上学历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支付,曾出台过两个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作出了明确规定,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2)尚在校就读的;(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也就是说,“尚在校就读的”子女,即便是已成年,父母也具有法律上支付抚养费的强制性义务。
  若据此,本案中小顾属于“尚在校就读的”的子女,顾氏夫妻家庭经济状况良好,那么顾先生与顾太太离婚后,双方均应支付适当数额的抚养费以资助尚未独立生活的小顾。
  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则作出了与其矛盾的规定: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定义为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换句话说,若据此,小顾不属于“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父母无法律上的抚养义务
  对于该规定中关于“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相互矛盾的两个司法解释,均系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司法解释,不存在上位法与下位法的关系,其效力和地位相同,那么到底应当适用哪一个解释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是一九九三年十一月颁布的,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是二○○一年十二月颁布的。显然,随着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结合我国基本国情,新的司法解释将“尚在校就读”的范围缩小至“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子女”。根据《立法法》,两部法律或司法解释的效力和地位同等时,对某一问题的规定出现不一致时,依据新法优于旧法的法律适用原则,故应以《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为准。
  综上,小顾在法律上无权要求父母承担大学期间的抚养费,父母的支付当属道德义务,不具有法律强制性。

   【律师结语】

  虽然在实践生活中,在子女拿到人生中第一份工资之前,大多数父母都会心甘情愿的为子女提供高等教育经费,供子女完成学业。但现实生活中,年满18周岁的成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许多在校学生都没有固定经济来源,尚不具备独立生活能力。那么怎样才算有独立生活能力?对此,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并未予以明确,在对具体法律名词进行解释时,解释方法不同,对“独立生活”得出的结论不同,从而导致法律适用上的模糊性,这也给了法官在司法实践中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仍需结合具体案件综合考量。结合我国目前严峻的就业形势,即便是大学毕业生也未必能够独立生活,更何况是在读大学生呢?广东风泽律师团也认为关于此处的规定,还是不要细化的好,模糊规定反而有利于适应不同情况的司法审判实践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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