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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欠的“赌债”,属于共同债务吗?

来源:申茵、潘晶律师团  发布时间:2019-12-12 15:56  浏览次数:211

法律咨询
  张女士问:深圳婚姻家事律师您好!我与丈夫经朋友介绍相识恋爱后结婚,婚后丈夫经常会在外通宵打麻将,导致夫妻感情日渐疏远,最近我向他提出离婚要求,他才向我坦白说打麻将时还参与了赌博,并且欠下了将近100万元的“赌债”,分多次向债主写了欠条。请问离婚律师,如果我们离婚,丈夫欠的 “赌债”是不是夫妻共同债务,我会被要求承担还款义务吗?

  律师解答
  风泽律师团深圳婚姻家事律师代理的案件中,债权人基于以夫妻一方的名义出具的债权凭证主张由另一方承担还款义务的情况屡见不鲜。
  一、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条件
  我国现行法律、司法解释就夫妻共同债务问题的规定如下: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由上述条文表述可知,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有两要件:1、债务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2、负债是基于共同生活所需。
  前述两个要件中,关于债务发生的时间往往比较容易确定,但是负债是否“基于共同生活所需”,则需要分主观及客观两个方面来分析。主观上,夫妻双方对于该债务的产生是否达成了合意?客观上,该债务的获益是否实际用在了共同生活中?如果以上两个问题的答案均为肯定的,则应当认定为该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
  二、“赌债”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回归本案例中张女士的情况,丈夫欠的“赌债”本身并不合法,在举债时张女士也不知情更谈不上就举债事宜达成合意;其次,“赌债”并非基于夫妻共同生活需要。因此,深圳婚姻家事律师的观点:“赌债”不具备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要件,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认定为一方的个人债务。
  深圳婚姻家事律师提示:由于赌博本来就是违法行为,因此,实践中,因为赌博欠债而书写的借款/欠款凭证根本不会写明是因为赌博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因此,还需要根据主张债权的主体出具的借款/欠款凭证的形式来进一步分析。若借款/欠款凭证中并没有明确表述债务产生的原因,则张女士还需要提供证据来证明该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所需。否则,还是存在该债务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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